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享受条件及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07 10:42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一、享受特困人员条件

具有准旗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因病无法劳动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和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

5.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准格尔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旗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人。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履行主动发现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受理及一次性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有申请材料。

(二)审核

1.调查核实及民主评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2.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提出审核意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所有审核工作程序,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

1.材料审查及审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审查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发证及公布。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

3.书面告知。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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