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一)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或城镇无业计划生育家庭。
(二)补贴发放当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三)2016年前年满45周岁(见附件2)。
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500元/人/年;城镇无业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900元/人/年(见附件1)。
附件:
1.《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鄂人口计生发〔2013〕20号)
2.《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和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鄂卫健发〔2019〕223号)
序号 | 附件名称 | 文件大小 |
1 | 附件1. 《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和《鄂尔多斯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鄂人口计生发〔2013〕20号 ).pdf | 536.23KB |
2 | 附件2.《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和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鄂卫健发〔2019〕223号 ).pdf | 775.00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