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04 17:05 来源:准格尔旗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逐步提升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低保对象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和城乡一体化的综合认定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低保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内民政社救〔2012〕1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低保对象综合认定工作方案》(鄂府办发〔2015〕13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17〕18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7号)和《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民发〔2023〕98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操作实施细则。

  一、申请低保待遇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准旗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依据患病、残疾、赡(抚、扶)养人、就业、刚性支出、民主评议等情况,经综合认定将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申请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二)共同家庭成员的认定。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重病重残、国内就读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读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人员、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严格实行按户施保,认定为同一家庭的所有共同生活成员,原则上按照户籍类别分别纳入低保范围,但以下情形除外: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和强制戒毒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采用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不予纳入低保范围。

  (三)“单人保”条件。

  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病患者和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人员、已脱离家庭且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可以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单独核算个人收入和财产。

  (四)两本户审核办法。对于同一家庭拥有两本户且不跨苏木乡镇街道的申请低保家庭,整户合并申请低保待遇。对于同一家庭拥有两本户且跨苏木乡镇街道的,以常住地户籍人口数进行申请确认,同时另一本户人口到户籍所在地申请并发放低保金,但家庭收入依据上一本户测算结果为准,不再重新测算。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因分户原因造成同一家庭部分成员享受低保的现象。

  (五)房产和车辆的认定。

  1、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拥有住房面积在120-160平方米以内且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家庭、有子女上大学的单亲家庭、近3年内有患重大疾病去世的家庭、近3年内有成员意外去世且支出较大的家庭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其他情况的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住房面积视具体情况可以略有浮动。

  2、对于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家庭,在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且在农村同时拥有一套常年不居住的平房,不认定为家庭拥有两套房产。

  3、对于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的家庭,如是注销、到达报废和逾期未检验达到2年及以上的,视为家庭不拥有车辆;对于家庭拥有在价值2万元以下机动车且主要用于重病重残成员就医代步的视为家庭不拥有车辆。车辆的评估由乡镇工作人员直接评估或由我中心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费用自理。

  (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拥有2套及以上房产的家庭;

  拥有商铺、门面、办公楼、厂房、公寓(拥有单套住房且自居的除外)用房的(不包含用于居住的车库)家庭;

  拥有机动车辆(2万元以下用于重病重残人员就医、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小型农用车除外)船泊、大型农机具(80马力以上)的家庭;

  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廉租房除外)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家庭;

  注册公司、开办企业的家庭;

  家庭成员是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现金入股超过低保保障标准24倍的;

  长期、完全财政供养人员本人;

  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家庭;

  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超过低保保障标准24倍的家庭;

  长期使用雇工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

  享受特困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

  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家庭;

  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在户籍地或居住地以外就读高中以下私立学校和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政策规定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二、低保审核确认流程

  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实行全过程无纸化办公,苏木乡镇街道在开展城乡低保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旗乡两级的低保审核确认流程,不得随意简化变更程序或完全委托嘎查村居委完成入户调查以前的工作,坚决杜绝出现“下放后再下放”现象。新申请低保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一)书面申请。

  1、申请方法。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内蒙古民政”、“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公众号或“蒙速办”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社区代为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苏木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低保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申请。苏木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发放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补齐所缺材料。

  2、提供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新式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家庭收入证明材料(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国家各项惠民补贴资金等收入证明由苏木乡镇街道统一出具,打工的由所在服务处所出具连续三个月或以上的工资证明);

  ④患重病、慢性病诊断书(患重病的人员诊断书在旗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长期有效;患慢性病人员诊断书除私人门诊外在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年的有效;其他疾病当年的有效)、医保部门认定的慢性病证明、自付部分的医药费凭证;

  ⑤残疾人需提供新版《残疾证》及其复印件;

  ⑥在校大中专学生、研究生需提供《学生证》、学费和住宿费证明及其复印件;

  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⑧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⑨无房户的租房证明;

  ⑩人户分离家庭,在旗外居住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嘎查村居委的证明(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及住房、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

  3、签订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申请低保的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4、实行近亲属备案。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居委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苏木乡镇街道必须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二)核对调查。

  1、信息核对。苏木乡镇街道逐户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家庭,依程序全部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可采取现场入户、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其他调查方式,深入低保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场所,详细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财产、吃穿住用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苏木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

  (三)会议初审。

  1、参会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入户调查员、低保工作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

  2、审核内容。对完成入户调查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核评议。初审未通过的家庭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民主评议。

  1、方式。对无争议申请低保家庭原则上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低保申请家庭,通过手机APP进行线上民主评议。

  2、公示。对无异议的申请低保家庭确定为拟保对象,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所在地公示7天,并拍照留存。

  (五)审核确认。

  1、审批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拟保家庭,通过无纸化办公系统经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2、备案抽查。经确认后的低保对象,苏木乡镇街道以公函的形式将花名上报备案、抽查。

  (六)资金发放。

  苏木乡镇街道在每月25日前将低保发放花名录入财政“一卡通”系统并上报,确保每月10日前将低保金发放到户。

  (七)长期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将在享低保对象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居村委所在地和惠民公示平台进行长期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等信息,并根据定期复核和动态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细则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合理刚性支出。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办法。指入户调查前12月内,扣除个人缴纳的所有税费支出后,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的核算。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主要包括申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和务工收入。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按常年打工计算家庭收入:适用于举家搬迁、常年居住在旗外和苏木乡镇街道镇区内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家庭成员能提供近期务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的,以工资证明计算工资性年收入;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家庭成员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月数。

  (2)按半工半农计算家庭收入:适用于在苏木乡镇街道周边就近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既有种地又有打工的,在家庭收入中计入种植收入的同时计入打工收入。家庭成员能提供近期务工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的,以工资证明计算工资性年收入;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家庭成员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本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按100元/天×5个月=15000元/人·年)。

  (3)其他情形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①一般家庭中不上学的未婚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30周岁及以下的按常年打工标准计入家庭收入,30周岁以上的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计算个人收入,只计算赡养费。

  ②已脱贫和有重病重残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常年外出务工和稳定就业的未婚子女,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计算个人收入,只计算赡养费。

  ③重病重残家庭中,长期、完全财政供养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国企等在职和退休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其他成员可以纳入低保,但计算本人的收入。

  ④未稳定就业的当年毕业大学生和研究生给予3个月就业缓冲期后,再计算打工或工作收入。

  ⑤已经稳定就业的毕业大学生和研究生,按个人实际收入情况计入家庭收入。

  2、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核算。主要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养殖业经营和其他经营性的收入。

  (1)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

  ①按种植亩数计算:指常年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土地数量以村委会提供的实际拥有耕地面积为基数(含扩展耕地及租种耕地),以当地正常气候年份同等作物平均产量为标准,计算家庭种植业收入。水浇地按700元/亩、塔地和坝地按500元/亩、干旱梁峁地按300元/亩的纯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②按出租土地计算:家庭成员都无劳动能力的,其土地收入按照100元/亩的出租标准计入家庭收入(含子女代种植耕地)。

  ③温室或大棚实际种植经营的,每亩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计入家庭收入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估算收入。

  (2)农村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①以存栏数量进行计算,不能以出栏数计算收入。核定养殖业不分大小畜,年纯收入核算标准为:驴、猪1000元/头,肉牛1500元/头,奶牛2000元/头,山羊300元/只,绵羊200元/只,鸡鸭30元/只(计算时扣除猪1头、羊4只、鸡鸭20只的自食部分);

  ②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的耕牛、驴、马、骡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③养鱼水面按3500元/亩核定年纯收入。

  (3)其他经营性收入核算。

  ①在苏木乡镇(除薛家湾镇、沙圪堵镇、大路新区和街道的镇区)和村委所在地开设的小规模小卖部、小吃店、家电和农业生产机具维修铺等,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算收入。难以核查和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收入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计算收入。

  ②薛家湾镇、沙圪堵镇、街道和大路新区的镇区内的小规模营业店铺的年收入,按实际营业情况或参照纳税申报情况计算。难以核查和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收入按照一个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③给子女或其他人员照看店铺的人员收入核算办法为:个人劳动力系数×成年劳动力最低工资标准。

  3、财产性收入的核算。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往年征地拆迁款的算法:

  征地拆迁款剩余资金=家庭当年所得征地拆迁款-购买必要住房支出-(征拆补偿后所有药费+学费+社保缴费支出+住宿费)-(当前低保保障标准×12月×人数×已征地拆迁年数)。如征拆涉及家庭成员多,征地拆迁款可以以家庭或以成员平均分摊后再计算剩余款。

  4、转移性收入的核算。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中央和自治区部分除外)、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或捐赠(赠送)收入、各项惠农补贴、生态移民补贴和其他收入。

  (1)赡养费的核算。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和养父母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

  ①成年子女是务农、打工、临时在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给父母的赡养费按100元/月×子女人数计算;

  ②成年子女是个体工商经营户、养殖户和其他经营户的,给父母的赡养费150元/月×子女人数计算;

  ③成年子女在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大型私企和退休职工及开办小型公司工作的,给父母的赡养费200元/月×子女人数计算;

  ④成年子女是国企高管,给父母的赡养费是个人年收入的5%×子女人数计算。

  (2)不计算子女赡养费的情形:

  ①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的;

  ②父母或子女目前享受低保和特困供养的;

  ③子女是现役军人(指两年义务兵,不包括军官和士官);

  ④父母或子女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父母或子女为服刑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强制戒毒人员;

  ⑥子女同时有两名及以上高中(含)以上在读学生的家庭(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在职人员和开办大型公司的除外);

  ⑦子女是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行政事业单位、国企退休人和开办大型公司的除外);

  ⑧子女丧偶和离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在职和退休人、开办大型公司的除外)。

  5、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①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为98元/月、自治区47元/月);

  ②因病、因残、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发放的各类救助款物;

  ③高龄津贴;

  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辅助器具费;

  ⑤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⑥丧葬费;

  ⑦一次性抚恤金;

  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⑨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和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⑩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⑪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⑫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⑬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⑭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⑮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

  ⑯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⑱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二)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主要包括就医、养老、子女上大学、必要房租等四部分。重病和慢性病的认定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17〕186号)文件规定。

  1、医疗费用支出的核算。主要分重病、慢性病和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支出,按照申请家庭已报销和未报销医疗费个人自付情况,分别进行核算和估算。

  (1)已报销医疗费自付部分的核算办法:

  申请低保或定期复核前十二个月内,同一家庭成员患重病、慢性病和其它疾病,通过住院和门诊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医保和商业部门报险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按照医保和商业部门出具的有效报销凭证进行具体核算。

  (2)未报销医疗费自付部分的估算办法。

  ①住院医疗费:新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同一家庭成员产生的住院医疗费凭有效医疗费原始凭证,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45%的比例进行估算。

  ②慢性病医疗费:新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同一家庭成员产生的慢性病医疗费凭有效门诊医疗费原始凭证,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55%的比例进行估算。

  ③在享低保家庭定期复核:同一家庭成员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住院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原始凭证,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30%的比例进行估算。

  ④其他疾病门诊医疗费:家庭成员通过公立医疗机构门诊看病产生的未能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全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

  ⑤罕见病、重特大病和无责意外伤害医疗费: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同一家庭成员患罕见病、重特大病和无责意外伤害的,确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机构(含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和必需购买医疗器械费用,纳入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按照(2)中①②③办法估算个人自付部分;未纳入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且同时具备正规收费票据、诊断书、医疗费用清单的,结合家庭患者看病的实际情况,医疗费用可足额计入家庭支出。

  (3)车祸等意外伤害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按本人实际承担的比例列入家庭刚性支出;吸毒、自残、整形美容等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家庭医疗费自付部分扣减范围。

  2、社会保障支出的核算。主要包括申请低保前十二个月前,家庭成员除商业保险外,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家庭成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支出时最高按3000元缴纳标准计入家庭支出,低于3000元的按实际缴纳数额计入家庭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缴费标准计入家庭刚性支出。

  3、上大学费用的核算。上大学(含高职高专)和国内在读研究生的,按上学人数扣减申请低保前十二个月内的学费和住宿费,大学生救助金不再进行抵扣。

  4、就业成本支出的核算。主要是对同一家庭一方务工且一方在户籍地进行九年义务教育陪读家庭、在创业就业地无房的未婚大学生、在户籍地九年义务教育陪读的单亲家庭等确需租房的,给予核减一部分房租计入家庭刚性支出。沙圪堵镇、薛家湾镇和旗外最高按照5000元/户的租房费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旗内其他地区最高按照3000元/户的租房费用计入家庭刚性支出。每个家庭租房费用最多计入刚性支出1次,认定以有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三)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扣减方法。

  1、成员中有重病、重残的家庭的收入扣减标准为:

  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12月×0.7(扣减系数)=16600元×家庭成员重病或重残人数

  2、家庭中有未成年人或在读大学生的单亲家庭(以户只扣减一次)、有哺乳期(婴儿出生一年内)婴儿的家庭、同一家庭有2人及以上残疾成员、同一人有多重残疾家庭的收入扣减标准为:

  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980元)×12月×0.5(扣减系数)=11880元

  3、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或患癌症等重病成员,完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相应核减家庭中另一个劳动力的务工收入。

  上述三项可以进行重复扣减。

  (四)四类人群提高补助标准。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四类人群,在家庭收入核算后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提高补助标准240元/人。

  四、低保工作审核确认责任

  (一)苏木乡镇街道是低保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材料审核、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待遇审批、公开公示、结果备案、书面告知等工作;负责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重点对象监测、预警数据的核对、定期复核、定期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相关工作;适时了解和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协助第三方机构做好定期复核和免费服务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二)旗级部门是审核确认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复核审查苏木乡镇街道对本地区低保对象精准管理水平;不定期抽查复核新确认和在享城乡低保对象综合管理、档案整理、民主评议、补助标准、动态管理等工作是否规范化开展;负责对近亲属低保申请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和信访受理;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阶段性综合评估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一)定期复核办法。苏木乡镇街道要全面准确掌握所辖嘎查村社区低保对象基本情况,按类别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城乡低保A类人员每年复核一次,B、C类人员每半年复核一次。本年度或近期新纳入的城乡低保户,享受低保待遇达到6个月的,苏木乡镇街道和第三方调查机构要进行定期复核工作。对重病患者、老年人、大学生毕业生和常年异地居住的低保对象要进行重点监测。第三方机构及苏木乡镇街道定期复核工作必须执行实地核查制度,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审批工作。

  (二)定期报告制度。督促低保对象在报告期内主动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定期报告方式通过低保对象现场签到方式或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因特殊合理原因不能现场签到的,可采取影像采集等信息化手段完成。对重病患者、老年人、大学生毕业生和常年异地居住的低保对象要进行重点监测,可实行每月报告制度,适时掌握动态信息。对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低保申请程序重新申请低保。

  六、政策宣传实现全覆盖

  以苏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和嘎查村社区服务中心为宣传阵地,对低保经办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嘎查村和社区干部、困难群众等人群全面开展低保政策宣传。对一些获取信息渠道和方式有限的家庭,想方设法增强低保政策宣传的针对性,使低保政策宣传到户,家喻户晓。

  七、统一规范开展相关工作

  (一)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标准。按照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工作的要求,全面实施苏木乡镇街道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并按照《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对低保工作各项环节进行精细化考核,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绩效评价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的机制,其全年评价分值作为上报旗委、旗政府低保工作实绩考核的最终结果。

  (二)动态管理按时申报制度。苏木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从政务内网书面上报新审核确认低保家庭备案花名、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情况,同时完成低保信息系统更新、一卡通系统资金录入工作。

  (三)低保对象类别划定区间。城乡低保对象实行A、B、C三类管理,每人每月低保补助金额等于保障标准的为A类管理对象,每人每月低保补助金额为200元及以下的为C类管理对象,其他补助金额的为B类管理对象。

  (四)按标施保补助核定标准。每人每月救助额=月低保保障标准-[(家庭核算总收入-降低困难家庭收入核算金额-扣减家庭合理性支出核算金额)÷家庭人口÷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出现负数的,按0元计算。通过入户核实,城乡低保对象月救助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救助。

  (五)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档”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在城乡低保审核确认中发生的公示表、入户调查表、定期复核表、定期报告、预警数据核实佐证材料、信访处理单、会议记录、日常管理文件等综合类档案和存在特殊情况的低保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等审批类档案,由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进行归档和保存。

  八、预警监测数据核实方法

  上级民政部门对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监测已经形成常态化核对机制,对于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苏木乡镇街道要通过入户调查、调取相关信息、核实证明材料等方式按时开展精准核实工作,规范填写核对问题表、重点监测数据核对情况统计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时将入户调查表、相关佐证材料录入低保信息系统,并做好入户调查表、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记录等资料的档案留存。建立健全重点监测数据黑白名单台账,做好重复重点监测数据的梳理标记。严禁采取“一刀切”不经核实对低保对象进行停保处理,确保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和应退则退。对于出现合作社的预警数据,要按照是否运营情况进行核算收入;对于实际运营合作社中的高级成员,要建议退出合作社;对于有营业执照非公司的个体经营和养殖场的预警数据,要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收入,不建议进行一刀裁。

  九、购买服务调查结果应用

  第三方调查机构每次的调查反馈结果为苏木乡镇街道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重要参照依据。

  (一)收入超标执行方法。取消低保待遇的反馈结果,建议不作为最终调查结果进行具体执行,需苏木乡镇街道重新复核或进行入户调查后再进行动态管理。如有结果不同的,以苏木乡镇街道最终核实结果为准执行。

  (二)收入变动执行方法。补助标准反馈结果上下浮动在20元之内的低保对象不做调整,补助标准上下浮动高于20元的反馈结果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估抽查执行方法。政府购买的入户调查服务每年对城乡低保进行两次的入户调查,调查结束后苏木乡镇街道要按照10%的比例抽查并形成评估报告。抽查结果有变化的,可以具体执行调标和动态管理,不以第三方调查结果为准。

  (四)积极配合完成工作。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入户调查之前,苏木乡镇街道低保机构要将本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公益性岗位补助、享受下岗职工生活补助、享受抚恤金和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等隐性收入及时告知。

  十、做好七类人员动态监测

  实行本地区困难群众以村社或网格化主动发现全覆盖机制,充分调动乡村网格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及社会工作者等多方力量,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队伍,拓宽主动发现渠道。重点对重度残疾(含智力和精神三级)人员、重病患者、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户、未以家庭为单位整户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困难职工和无劳动能力家庭等7类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按月或按需适时进行逐户走访摸排,遵循救助自愿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对不符合低保但符合低收入人口的,要及时纳入低收入监管平台进行动态监测。

  十一、低收入家庭的管理办法

  (一)新增办法。

  1、苏木乡镇街道在每次开展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中要同时进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将入户调查后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新申请低保家庭,直接纳入低收入家庭并录入系统进行管理,并将花名书面上报备案。

  2、因收入超标(其它情况取消的低保对象除外)且在低保保障标准1.5倍以内取消的城乡低保家庭直接转为低收入家庭进行管理。

  (二)在享管理办法。

  1、对于已经批准并纳入系统管理的低收入家庭,苏木乡镇街道要每半年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入户调查,家庭收入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直接转为低保对象管理并发放低保金。

  2、家庭收入在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5以内的继续纳入低收入家庭系统管理;符合“单人户”低保条件的,将该家庭直接转入低保系统进行管理,只给重病重残家庭成员发放最高标准标准的低保金,其他人员不予发放低保金;其他收入超标和财产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取消低收入家庭待遇。

  十二、精准实施低保渐退待遇

  城乡低保对象取消低保待遇后,按照享受低保渐退期条件,给予补助标准为100元/月·人的低保渐退待遇。农村低保对象取消低保后享受渐退期期间或期满后,按照复核规定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收入核算,符合低保的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的及时办理取消低保渐退期待遇手续,不得延长享受低保渐退期待遇。享受低保渐退期条件及期限:

  (一)5年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通过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且收入超标的家庭给予享受12个月渐退期待遇。

  (二)对于家庭成员中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和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标的家庭给予享受6个月渐退期待遇。

  十三、智慧管理平台应用办法

  苏木乡镇街道全面负责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智慧管理手机APP中的生存认证、定期报告和信访回复工作。同时根据低保对象的自身实际情况,设置适合本人的生存认证方式。积极督促城乡低保家庭所有成员,每月20日前必须进行一次生存认证,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生存认证和定期报告的城乡低保家庭,苏木乡镇街道委托社会救助协理员或工作人员协助完成。

  (一)生存认证管理办法

  1、一个月内,城乡低保家庭中有一名及以上成员不认证的,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给予通知预警。

  2、连续两个月,城乡低保家庭中有一名及以上成员不认证的,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将该家庭所有成员低保金减发至10元;下月按规定认证的城乡低保家庭,恢复原发放低保金额,少发部分不予补发。

  3、连续三个月,城乡低保家庭中有一名及以上成员不认证的,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取消该家庭低保待遇。

  (二)定期报告管理办法

  1、一个季度内未报告的,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给予城乡低保家庭通知预警。

  2、连续两个季度未报告的,苏木乡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直接取消该家庭低保待遇。

  (十四)信访案件处理流程

  城乡低保的信访工作已经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苏木乡镇街道要积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因工作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信访、上访等事件。出现旗级以上的信访案件后,苏木乡镇街道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上访人员,深入户内了解上访诉求和家庭困难情况,及时按相关政策纳入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当面做好政策解读,最后将处理情况及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部门,同时要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五)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准格尔旗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2022年2月21日印发的《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操作实施细则(试行)》(准社救发〔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准格尔旗申请低保收入测算劳动力系数参照表

  2、相关术语解释

  附件1:

  准格尔旗申请低保测算收入劳动力系数参照表

类别及等级

18-50

周岁

51-59

周岁

60-65

周岁

66-70

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以上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城镇

正常人员

1

1

0.8

0.8

0.5

按实际情况

0.3

按实际情况

0

按实际情况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4级;言语、听力3-4级

0.7

0.7

0.5

0.5

0.4

按实际情况

0.2

按实际情况

0

按实际情况

慢性病人员

0.5

0.5

0.4

0.5

0.3

按实际情况

0.1

按实际情况

0

按实际情况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3级;视力3-4级

0.3

0.3

0.2

0.2

0

按实际情况

0

按实际情况

0

按实际情况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言语、听力、肢体、视力1-2级;智力、精神1-3级

0

0

0

0

0

0

0

0

0

0

重病人员

0

0

0

0

0

0

0

0

0

0

备注:此表中的农村和城镇不是以户籍认定,主要指居住地在农村还是城镇,即不论是什么户籍,居住在城镇就按城镇的系数进行核算收入,居住在农村就按农村的系数进行核算收入。

  附件2:

  相关术语解释

  1、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2、长期、完全财政供养人员:指录入财政供养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在国企稳定就业且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人员。

  3、近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直系姻亲。

  4、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执行。2022年度为1980元/月·人,全年最低工资确定为23760元/人·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上年度本地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执行。2022年度按22000元/年·人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6、重残人员指持旗残联发放的一、二级残疾证和智力精神三级的残疾证的人员。对于坐轮椅和瘫痪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未办理或正在办理残疾证的家庭成员,按照重残进行认定并扣减家庭收入。

  7、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家庭:指长期居住在我旗沙圪堵镇、薛家湾镇、大路新区、四个街道和旗外苏木乡镇街道镇区的家庭。

  8、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家庭:指长期居住在我旗除沙圪堵镇、薛家湾镇、大路新区、四个街道和旗外苏木乡镇街道镇区外的家庭。

  9、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病(如有变动另行通知)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分裂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严重精神发育迟缓)、 终末期肾病、 肝硬化失代偿期、 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 儿童苯丙酮尿症( 含特殊食品)。

  9、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慢性疾病(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主要包括:

  呼吸系统疾病:慢性支气管炎、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间质性肺炎、哮喘、肺纤维化、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循环系统疾病:多发性血管硬化、高血压病( 二期)、冠心病、心梗术后、脑血管疾病( 脑出血、 脑血栓)及后遗症、风湿病活动期或伴有心瓣膜损害者、风心病、先天性心脏病、 慢性心力衰竭。

  消化系统疾病:糖尿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消化性溃疡、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脉管炎。

  精神系统疾病:普通精神病(抑郁症)。

  代谢性疾病:慢性传染性肝炎、肝硬化、溃疡性结肠炎;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泌尿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血液系统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各种结核病、白细胞减少症、过敏性紫癜、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 累及肾脏)、慢性骨髓炎、耐多药结核病。

  神经系统疾病: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帕金森氏综合症、小儿脑瘫、 癫痫病。

  结缔组织疾病:干燥综合症、白赛氏病、结缔组织病( 含硬皮病)。

  皮肤类疾病:皮质醇增多症、顽固性皮肤病( 银屑病、 白癜风)。

  其他疾病:强直性脊柱炎、 股骨头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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