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 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4 日
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旗政府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的。
第二章“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建立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数据对接等方式,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本部门与随机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检查人员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边界清晰。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并建立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应作为发起部门,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制定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时间、比例、抽查事项等。
第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按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从相关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不属于重点检查事项且不涉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立案查处等情形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一次抽查检查。一次性抽取检查对象,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实施。
第九条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照抽查工作方案,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匹配、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随机匹配检查对象。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检查任务的,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从具备相应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第十条 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随机监督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方案等,合理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查检查:
(一)网络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先通过部门协同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按照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内容,对照核查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网络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检查前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确因监管需要或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抽查。
(三)记录结果。检查中正常情况如实填写;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抽查结果信息。若存在案件线索、非正常经营状况等,应及时推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检查结果录入应准确及时,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四章 结果管理
第十一条 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相关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抽查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具有以下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情形的,除公示相应抽查结果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拒绝、阻扰、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扰、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相关执法人员应将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作为评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随机监督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