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王青塔棚户区改造湖西保障房项目失地农民商业安置养老保险农机具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2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旗国土资源局,兴隆街道办事处,迎泽街道办事处,友谊街道办事处:

《王青塔棚户区改造湖西保障房项目失地农民商业安置养老保险农机具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经旗人民政府2018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日


王青塔棚户区改造湖西保障房项目失地农民商业安置养老保险农机具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2016〕38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准政发〔2013〕68号)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享受范围

(一)商业安置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享受范围。兴隆街道王青塔村前独利沟社和沙渠社、薛家湾村武家渠社和郝家油房社;迎泽街道巴汉图村陆家渠社和大巴汉图社;友谊街道长胜店村侯家阴湾社、苏计沟村小巴汉图社,上述村社符合方案相关规定的失地农民均可享受。

(二)农机具补贴享受范围。王青塔村前独利沟社和沙渠社;薛家湾村武家渠社;巴汉图村陆家渠社。上述村社涉及搬迁的农户均可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一)商业安置补助标准:100000元/人;

(二)养老保险补贴标准:7000元/人,直接支付到个人,由个人按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向社保部门直接缴纳。

(三)农机具补贴标准:10000元/户。

三、商业安置补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条件

以村(社)集体为单位,上述项目征地后,累计失去耕地达到60%,该村(社)集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在册农业人口(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均可享受人口商业安置补助费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具体如下:

(一)应享受人员统计起止时间。

1.棚户区改造项目。2010年7月20日棚户区改造开始至2013年7月19日征收土地协议书签订之日止。

2.湖西保障房项目。开始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截止时间为最后一次征地协议签订之日止,迎泽街道巴汉图村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友谊街道苏计沟村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7日;友谊街道长胜店村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5日。

(二)户籍虽属当地在册农业人口,但属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含在职、离退休)、国有企业合同制工人(含在职、离退休)的,不予享受商业安置补助费和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三)应享受人员最后一次征地协议签订前无工作、在世的人口,在协议签订后参加了工作或去世的农业人口,给予享受商业安置补助费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应安置人口数确定办法

(一)本方案第三条起止时间范围内,依据98年二轮土地承包结果,征地后被征地村(社)集体耕地累计失去60%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册农业人口数为应享受人数。

(二)本方案第三条起止时间范围内,依据98年二轮土地承包结果,征地后被征地村(社)集体失去耕地比例累计未达到60%的,按照征收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社集体)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的60%确定应享受人数。

五、耕地地类及面积确认

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根据98年二轮土地发包土地台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成果,如实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及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以下书面签章证明材料后,由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和被征地村社共同确认。

(一)98年二轮土地发包情况(耕地数量);

(二)征地后剩余耕地数量;

(三)征地后被征地村(社)集体失去耕地比例累计未达到60%的,还需提供征地范围内耕地数量和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六、审核发放程序

(一)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根据失地情况向旗国土资源局、街道办事处书面提供本方案第五条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核定应享受人数。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旗国土资源局会同街道办事处根据具体失地情况,核定应享受人数。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依据旗国土资源局、街道办事处核定的应享受人数,组织村民认真讨论,制定相应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书面报街道办事处、旗国土资源局备案,分配方案应包括应享受人员名单。

(四)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街道办事处、旗国土资源局依据被征地村民委员会讨论制定的分配方案对拟享受人员名单在被征地村委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国土资源局、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本人签订“四方”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补偿费用支付到村民委员会帐户,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分配方案发放。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