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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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旗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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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信息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负责人姓名、权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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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服务 |
政策文件 |
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自然资源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 |
公共服务 |
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规划 |
矿产资源、基础测绘等规划(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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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服务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含意见的采纳情况)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
旗自然资源局 |
公示栏、微信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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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
适用范围、项目信息、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 |
实时公开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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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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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 |
财政信息 |
旗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预决算及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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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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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查监测 |
国土调查地类信息 |
所辖区域内特定范围或地块的国土调查地类信息(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地籍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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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确权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不同登记类型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资料查询所需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信息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实时公开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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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供应计划 |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
每年3月31日前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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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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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成交单位、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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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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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中国土地市场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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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432号) |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
旗自然资源局 |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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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地价信息 |
区(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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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旗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可同时采用公众易懂的多样化形式进行规划编制成果内容的公布公示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19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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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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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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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 |
√ |
√ |
|||
2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22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旗自然资源局 旗自然资源局 |
村公示栏 |
√ |
√ |
√ |
√ |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23 |
规划 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4 |
规划 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5 |
规划 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
||
2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审查结果 |
拟通过审查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告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第56号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 |
方案公示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 |
旗自然资源局 |
微信公众号 |
√ |
√ |
√ |
|||
27 |
用地审批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用地审核 |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8 |
用地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划拨决定书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29 |
用地审批 |
临时用地审批 |
审批结果信息和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批准书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
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服务中心 |
√ |
√ |
√ |
|||
30 |
用地审批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其他相关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收到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31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与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征地工作流程图】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旗自然资源局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32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 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旗自然资源局 |
村公示栏 |
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
√ |
√ |
√ |
|||
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
√ |
√ |
√ |
||||
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公开公示栏 ■纸质载体 |
√ |
√ |
√ |
||||
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
√ |
√ |
√ |
||||
7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1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结果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纸质载体 ■公开查阅点 |
√ |
√ |
√ |
|||
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城管综合执法局 |
√ |
√ |
√ |
||||
13 |
行政处罚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城管综合执法局 |
√ |
√ |
√ |
(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准政发(2013)42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7)15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预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流程的通知〕。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
√ |
√ |
||
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听证权利;〔新《土地管理费》第四十七条〕。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村公示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村集体公示栏公开。 |
|||||||||||||
4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在村集体公示栏公开。 |
√ |
||||||||||||
5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6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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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社会保障途径等;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要求; 5.救济途径。 |
《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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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登记 |
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 |
《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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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开。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与支付方式; 4.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5.农业人员安置具体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7.听证等救济途径;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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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
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公开。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征地听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电子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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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在被征地村公告栏张贴,予以公开,张贴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结束后,转为依申请公开。 |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村公示栏 |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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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