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1 15:58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准格尔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准格尔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3.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4.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5.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6.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制度 

7.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制度 

8.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9.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收入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7.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第十一条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信函、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和运转管理,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时效。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做好相关审查工作,对申请内容明确且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进入办理程序;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提交材料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应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形式进行答复,并以适当的形式送达申请人。告知书需具备标题、文号、主送、申请内容、告知依据、告知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等要素。可依据《准格尔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准政公办发〔20212号)文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本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具体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并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难以确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关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4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制度 

  

为保证我旗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旗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 

第二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该政府信息发布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六条  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行政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目标考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是对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建设情况。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是否有部门领导分管,专职人员负责。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情况。是否及时制定完善本级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相关内容是否全面具体。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推进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是否做到全面规范及时有效,是否存在应公开未公开的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是否按中央、自治区、市相关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和答复工作,是否发生因依申请公开件处理不当导致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是否在旗政务服务大厅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相关便民资料,是否在本单位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 

(七)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目标考核主管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旗政府审定后印发并实施; 

(二)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完成印证材料上报工作,并将书面总结报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查阅印证资料、现场检查、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逐项打分。 

(四)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考核结果,纳入本级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准格尔旗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汇总、掌握全旗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三条  苏木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1日起至12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类政府信息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受理方式及涉及哪些方面内容等; 

    3、年度内受理办理情况,包括已答复件数、待答复件数。已答复件中,“同意公开”的件数、“部分公开”的件数、“不予公开”的件数及“非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非本单位政府信息”的件数; 

    4、年度内“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哪些方面内容及不予公开的原因。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单位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通过内网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至动态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栏目,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阅;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于每年220日前汇总、编制出全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务服务局。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解读回应制度。 

第一条  解读范围 

除成立领导小组、转发上级文件等明显不需要解读的文件外,原则上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均应当进行解读。主要包括:经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台的,或直接以旗政府、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规划方案;由旗政府各部门制发或部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文件等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范围,在信息公开的同时,配套进行政策解读。 

第二条  解读责任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三条  解读程序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对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单位报送代拟稿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以旗政府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解读文件原则上与政策性文件同步公开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条  解读内容 

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征求意见及起草研判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政策亮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新旧政策差异)、下一步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同时,积极回应公众关注咨询的政策问题。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五条  解读形式 

起草部门可采取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等形式对政策进行解读。特别是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权威发布平台,做好重要政策的发布和解读工作。 

鼓励采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作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政策解读材料发布时必须与文件相关联,在解读材料后附上文件原文或文件链接。 

第六条  回应关切 

政策文件及解读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及时发布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工作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给予必要人力和资金支持,推动政策解读工作创新发展。 

第八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8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  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时,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予以及时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的,说明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准格尔旗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 

认定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为确保旗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旗政府各部门代旗政府拟草的公文、提请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以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名义制发的文件,旗政府办政务副主任、文印室再次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旗政府办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 

第七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说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八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办理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九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条  各苏木乡镇、街道、政府工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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