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两优”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群众办事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优”清单是指“优化职能职责(包括减权放权)和优化工作流程”清单。
第三条 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调整为依据,因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变更、取消以及规范要素变化时,对相应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修改、优化的行为。
第四条 “两优”清单动态管理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对“两优”清单进行变更、调整。旗委编办是党群部门“两优”清单的管理机构,旗政务服务局是政府部门、苏木乡镇两级“两优”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行政机关“两优”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的,由实施地行政机关向旗政务服务局提出调整意见,填写《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报旗政务服务局,电子版和调整依据文件一并报送。旗政务服务局对各部门上报的调整意见,结合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取消或下放(含委托办理)的职权事项,上级下放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明确相关行业政策、实施标准等制度规范。
第七条 对保留的职权事项要及时公布办事指南、办事要件、办理时限、网上办事指引等,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业务办理项拆分标准等要素规范统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增加“两优”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
(二)上级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按“两优”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取消、变更或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依据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依法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条 调整主体应当在上述调整事由发生一个月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后的“两优”清单向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报备,并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