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地方标准试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10: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各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出台了政务公开8项地方标准,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全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对外发布。现就政务公开地方标准试用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做好地方标准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试用推广 

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方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推广试用工作。涉及8项地方标准的工作,原则上应参照标准试用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面,应参照标准明确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文类型及主题分类等要素,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流程把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方面,应参照标准明确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做好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文本规范答复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方面,应参照标准明确的内容发布、格式编排等要求,定时更新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开方面,应参照标准明确的公开时限、编排格式、数据统计方法,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公开工作。政策解读工作方面,应参照标准明确的解读范围、解读形式、解读要点、解读时限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推进政策文件、政策解读、政务服务事项等内容的关联展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标准的试用工作,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开展。 

突出重点,加强地方标准在平台建设方面的拓展应用 

在推进地方标准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试用的同时,应加强地方标准在相关工作中的拓展应用。对标准中已经明确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工作流程及已经制定了相关格式模板的有关工作,要通过规范核心单元数据录入,嵌入表单、模板,流程再造等方式,推进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专栏)建设方面,应对照标准巳明确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要求细化实施,在法定公开内容中规范公开规章、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方面,应当按照工作职能,结合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等工作,梳理公开事项,形成公开目录,在政府网站管理建设中予以落实。 

三、着眼提升,总结归纳地方标准在试用推广中的经验做法坚持试用推广与健全完善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对标准试用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畅通反馈渠道、建立反馈机制,定期调度试用情况,对试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地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地方标准试用的指导,于2021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标准试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不足。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况,对相关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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