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2 00: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2020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准格尔旗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就我旗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通过引入第三方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运营,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的良性互动,促使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机结合,切实有效的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以政府公信力为支撑,全领域引导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政府部门不承担、不代行保险机构的市场化运营。保险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适合行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运营。

2.防补结合,提高效能。建立保险机构与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提高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突出安全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保障水平,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垫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3.旗级统筹,整体提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整体规划设计,全旗统筹规划,实行旗级统保,统一保险机构,统一保险产品,统一服务管理,整体提升全旗安全生产水平。

4.浮动费率,激励约束。不同行业之间根据产品特性与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类型、生产规模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根据安全管理、事故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由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实施,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旗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综合调度、指导监督全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审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三、实施方式

(一)实施范围

1.企业范围。全旗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金属冶炼企业,渔业生产企业、机械制造企业以及其他发生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电力、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涉氨(氯)企业、燃气供应、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餐饮经营单位、易燃易爆的粉尘企业等行业企业;纺织、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商场、影院和网吧、宾馆等其他行业企业要逐步推广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2.人员范围。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全体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含劳务派遣人员)。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内容

1.基本责任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死亡、伤残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死亡、伤残责任及直接财产损失;事故处理费用和抢救、救援费用等。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应由投保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直接财产损失,应由投保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投保单位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

(4)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投保单位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服务费用。

(5)保险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法院判决所需支付的精神抚慰金等。

(6)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伤亡,应由投保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

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基本责任范围。实施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在到期后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2.保险期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为一年,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3.责任限额。根据我旗的经济状况和各行业特点,投保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本旗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选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限额,目前企业所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赔偿投保限额不低于60万元。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需投保更高保额。承包、承揽、承租生产经营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投保。

4.技术服务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提取专项费用,根据投保单位需求科学确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举办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指导、协助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对有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时限、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及申请外部评审等。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及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等。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效果评估等。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相关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介绍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引进国外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等。

5.其他要求

(1)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及时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三)工作措施

1.确定保险机构。按照“政府统一管理、分散赔偿风险”的原则,我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采用统一的共保体模式进行运作,由参与共保的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照社会招标流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保体承保机构。保险共保体服务周期有效期结束后,按法定程序重新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2.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为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保险机构应建立区域性安全生产公共服务体系,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多方参与的事故防控、事故处理和责任鉴定机制,简化投保手续,实现快付、预付功能,提高赔付效率,保障公平公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成立事故预防服务运营中心。成立由保险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组成的事故预防服务运营中心,由运营中心统筹负责聘请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开发保险产品,建立安责险信息系统,对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责险数据等,并协助投保人理赔。保险机构要设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专项费用,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旗安委办、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保险机构每年向投保机构公开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事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4.完善技术服务队伍。为了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专业性,保险机构需将自治区及以上各行业安全技术专家库成员纳入安责险技术服务专家库,同时可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合作。

5.强化信息技术支持。保险机构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事故预防、隐患排查能力,建立全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投保、专项资金使用、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实时在线运营和动态监测,其他第三方机构已有自己的安责险平台,可使用自己的平台,但需按照全旗安责险平台数据端口要求接入全部数据。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过程中,需将所有参保信息和服务信息录入安责险平台。同时需将我旗安责险平台相关数据全部推送至准格尔旗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按照推行工作情况实时更新完善安责险平台相关功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安全生产长远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各相关单位要形成共识,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健全工作机制。

(二)编制工作方案

两个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梳理摸清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应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台账,明确推行工作时限,并报旗安委办备案。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责险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

两个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安责险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途径,充分借助电视、网络、微信等新闻媒体,认真做好安责险的政策引导工作。保险机构要通过安责险业务知识培训、座谈研讨、成功案例分析、发放宣传手册、组织“安责险杯”公益活动、组织安责险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树立安责险的品牌影响力,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知度。组织人员开展上门宣传服务,使企业充分认识参加安责险的重大意义、对企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的认同感,形成企业主动投保的氛围。

(四)强化协调沟通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险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对投保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服务的相关信息。投保企业未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措施的,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保险公司定责、定损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五)加强监督考核

旗安委办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对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内容中,并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制定考核评价管理制度,对保险机构的运行情况、服务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保险机构诚信档案。发现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及时出具风险提示函,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三次未予服务且不予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要将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保险机构准入和退出我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主要依据。保险机构要出台服务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手册,明确保险服务规范和监督评议考核办法,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保险机构应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旗安委办加强调度落实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安责险开展情况、保险机构服务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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