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农牧局: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旗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不得破坏全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所在苏木乡镇街道。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严格执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中规定的审查审核程序,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请各苏木乡镇街道、旗农牧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确保全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规范有序。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