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11 00:00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准格尔旗黄河沿岸

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理念,按照《准格尔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准格尔旗黄河河道有关问题再排查再整治实施方案><准格尔旗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措施细化分工方案>的通知》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保护生态红线范围的有关法规,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我旗黄河沿岸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重要批示精神及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改善黄河生态系统质量为核心,以保障黄河安全和实现滩区发展为目标,加强“两线三区”管控,统筹推进堤坝维护加固、河道“清四乱”,使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整治取得实效,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期实施、有序退出”的总体要求,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整改退出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执法。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及生态红线、河湖保护范围采矿权整改退出有关规定及政策要求,根据各有关部门划定的保护范围,公开、公平、公正推进退出工作。

——坚持尊重历史、分类施策。根据采矿权的历史沿革、手续情况和矿权位置,分类施策进行退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分步实施。根据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对黄河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步进行退出,保证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能够合法、有序、稳妥推进。

——坚持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黄河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采矿权整改退出工作取得实效。黄河保护范围外的非煤矿山分批分类治理,保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坚持补治结合,统筹推进。依法取得矿业权的非煤矿山企业,经评估后确定补偿数额,矿业权退出补偿要与矿业权人税费缴纳、义务履行、相关证件注销、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相结合,建立评估机制,明确验收标准,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验收通过后,统一核算补偿。

三、主要任务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黄河(准格尔段)河道行洪安全,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按照由近及远、由重及轻,实现准格尔旗黄河沿岸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分步有序退出。2022年7月底前完成紧邻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退出,黄河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一)开展专项整治,取缔违法企业。旗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准格尔旗分局、自然资源、城管、水利、应急、农牧和水综合执法局、乡镇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开展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在全面停产停业的基础上,对沿黄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展开联合执法,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并取缔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拆除设备、清理场地、开展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河道治理等相关工作。

(二)全面有序退出,切实恢复生态。由旗自然资源局牵头,与非煤矿山企业签订退出协议,并限期完成生态恢复。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偿退出手续。对拒不履行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由旗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相关资金从补偿费用中扣除;对拒绝、阻碍执行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依法强制关闭退出,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三)依法合理补偿,全面整改规范。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原则,补偿过程要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旗人民政府对符合补偿退出的企业组织实施补偿,补偿方式为资金补偿,包括补偿矿业权出让收益及矿山已投入的固定资产两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部分,由旗自然资源局核实矿山评估储量和已动用储量,报市自然资源局核准矿山剩余评估储量后,退还未动用储量且已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部分,具体退还方式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办法的通知》(内财建〔2019〕584号)退还程序执行。矿山已投入固定资产部分,由旗财政局与采矿权人共同委托招标,择优选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合理补偿。符合补偿退出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对通过生态修复工程核验的企业按程序补偿,对未通过修复核验的企业不予补偿。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整改退出实施方案,明确整改退出政策、退出任务和时间表,并尽快组织各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具体实施退出工作,同时要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力争取得矿业权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签订协议、清理场地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照本实施方案的退出措施,在科学论证并充分征求矿山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旗自然资源局与矿业企业签订退出协议,分类施策,积极引导矿山企业依法退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设备、清理堆料、弃渣、土方等,实现场区内按环保要求彻底清理。

(三)生态恢复、验收补偿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及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并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落实补偿资金,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完成相关证照注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非煤矿山企业退出总体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22年7月15日前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保障

(一)成立准格尔旗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整改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苏日嘎拉图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贾广华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王景隆      旗政府副旗长

秦  伟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屈树清      旗政府副旗长

尹占义      旗政府副旗长

燕志勇      副处级领导

王占文     旗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慧敏      旗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任志远      旗政府办公室主任

路财厚      旗委办公室副主任

刘  玺      旗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王  伟      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  智      旗财政局局长

周利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外荣      旗审计局局长

张志虎      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栗建斌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苏开成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鲁晓瑞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赵胜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

分局局长

温化峰      薛家湾供电局副总工

段来义      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局长

耿  波      旗水利局副局长

吕锋钢      旗公安局副局长

于忠芳      旗林草局局长

杜国华      薛家湾镇党委书记

朱存良      大路镇党委书记

郭  睿      龙口镇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政府办公室,主任由王景隆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伟、赵胜利、周利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旗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抽调,负责黄河沿岸非煤矿山企业退出整改工作的协调联络、督促检查、日常运转等工作。

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人员自行接替,不另文通知。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明确责任、协调配合。旗人民政府是沿黄保护范围内矿山企业整改退出的实施主体,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旗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负责沿黄范围内矿山企业退出名单审定、沿黄保护范围确定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标准;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矿业权剔除矿区范围、矿业权变更、注销等有关手续办理,负责剩余保有储量、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实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注销或吊销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落实沿黄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退出资产评估、补偿资金落实及具体补偿事宜;旗市场监管局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沿黄保护区内退出非煤矿山企业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并推送信息到市场监管局后,注销或吊销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工作;旗林草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林地占用情况的查处工作;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草地占用情况的查处工作;旗水利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破坏或侵占河道的治理和修复工作;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非煤矿山拒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处罚和超层越界的查处;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沿黄保护范围内拒不退出的非煤矿山违法用地的查处;旗纪委监委、审计局要加大对工作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力度。对列入退出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保护范围内矿山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恢复破坏区域地貌;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公安部门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并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退出企业职工社保接续和转移安置。

对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的非煤矿山企业,由旗自然资源局将企业相关失信信息报旗发改委备案,列入我旗矿产资源领域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相关失信信息在旗官方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旗内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在政府采购,土地供应,矿产审批,资金支持,税收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和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三)严格监管、注重实效。退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提升执法效力,严禁出现因淡化职责、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等问题导致整体工作推进缓慢的现象。要坚守沿黄保护范围,对关停企业,责令立即履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及河道修复;对运行的道路等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坚决不允许扩大建设规模。今后决不允许任何企业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对各类矿产资源进行严格监控,严禁开采,依法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各种建设活动,全力维护好保护范围原始生态风貌。

(四)加强宣传、引导退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和要求,积极引导采矿权人依法有序退出。在采矿权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手续时,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和要件,压缩审批时限,帮助采矿权人依法办理退出手续。

(五)强化督查、推动落实。对整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启动问责程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工作重点,逐条逐项建立工作台账,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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