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准格尔旗推进“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1〕5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1〕205号)、《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1〕166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治台账,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等三农治理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排查整治范围
重点聚焦三类问题:
(一)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三)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或者改变看护房用途。
由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屯垦戍边、下岗职工再就业等设施农业项目,涉及看护房占地超标准或手续不完善问题的,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及时汇总上报,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整治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摸底排查设施农业基本情况。各苏木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设施农业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园必进、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本次排查范围既包括所有设施农业园区,也包括零散建设大棚等设施农业,既包括已经备案的设施农业,也包括未备案或在建的设施农业。要摸清设施农业底数,明确每一处设施农业的具体位置和基本情况。排查一处记录一处,记录内容包括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信息,并且都要有四至信息上图入库,要形成一图、一表,即设施农业位置图、设施农业基本情况表。
(二)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要对照各地“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逐一核查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死灰复燃,严查未整改到位、已整改到位后又出现改扩建反弹等问题。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遗留的涉法涉诉、“一事一议”等问题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没有办结的要重新建立台账,跟踪管理。
(三)排查新建设施农业违法违规问题。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之后的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农民及新型经营主体自建设施农业情况,结合摸底排查,核查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旗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向“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推进组提供设施农业用地上图有关信息,要结合实地摸排和图斑、国土云等信息,迅速开展全面排查。
(四)推进问题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2020年7月21日之前建成的设施农业,按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标准执行;之后在建、扩建、改建、新建的设施农业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牧民房前屋后自发建设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91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
(五)依法查处和严肃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从严查处;发现公职人员在整治中存在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账面整改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肃问责;对涉嫌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已无法找到破坏人或破坏人没有能力恢复的由苏木乡镇街道负责恢复,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成立由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苏日嘎拉图同志担任组长,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担任副组长,旗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由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旗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乡村振兴统筹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成立工作推进组,确保排查整治工作组织有力、责任明确、取得实效。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7月15日前完成)
1.苏木乡镇街道自查(7月5日前完成)。各苏木乡镇街道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回头看”的主要任务开展工作,要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于6月10日前上报网格员基本信息表(附件5);要对所有设施农业用地逐一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设施农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要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填写《“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附件3)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附件4),各苏木乡镇街道于7月5日前形成排查报告(包括附件),经各苏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以正式文件报旗“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2.旗级核查(7月15日前完成)。各苏木乡镇街道在自查的基础上,由旗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回头看”情况进行全面专项核查,形成排查报告,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行文报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二)全力整治(8月15日前完成)
1.苏木乡镇街道集中整治。各苏木乡镇街道按照“回头看”方案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8月15日前,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认真总结“回头看”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上报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2.旗级复查(8月15日前完成)。在各苏木乡镇街道整治总结的基础上,旗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各苏木乡镇街道“回头看”整治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总结全旗“回头看”排查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农牧局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上报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推进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排查整治期间实施工作周调度,各苏木乡镇街道在每周一下午下班前将排查整治情况,报旗“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推进组,在排查整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旗人民政府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苏木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对制止耕地“非农化”、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性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回头看”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彻底清理、坚决整治的“回头看”工作力度,形成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强大攻势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良好态势。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回头看”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苏木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回头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和农村牧区的社会稳定。
(三)加强统筹协作。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力量,形成推进“回头看”强大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回头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明确工作重点。各苏木乡镇街道要把排查和整治贯穿“回头看”全过程,把握“大棚房”问题改变耕地性质用途的本质,深入查、彻底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要把整治作为“回头看”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
(五)依法依规推进。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标准,把握政策、区分情况,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要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要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六)加强监督检查。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属地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排查整治是否全面彻底,报送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及时,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见效。
(七)接受社会监督。在“回头看”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同时积极与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加强联系,严肃处理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0477-4212330(旗纪委监委)
附件:1.准格尔旗“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 工作领导小组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设施农业基本情况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
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
5.“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网格员信息表
附件1
准格尔旗“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苏日嘎拉图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秦 伟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屈树清 旗政府副旗长
尹占义 旗政府副旗长
王 权 旗农牧局局长
周利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刘 玺 旗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张金玺 旗自然资源局正科级干部
秦瑞军 旗农牧局副科级干部
武俊峰 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
刘振林 十二连城乡乡长
李振华 暖水乡乡长
陈三俊 薛家湾镇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镇长
贾英俊 大路镇镇长
郝占兵 准格尔召镇镇长
付 裕 纳日松镇镇长
苏 林 龙口镇镇长
邬文亮 魏家峁镇镇长
马福升 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文权 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董雪峰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 钧 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艳丽 旗农牧局种植业管理股负责人
吴勇智 旗自然资源局用地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主任由王权同志兼任,副主任周利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旗农牧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 的协调联络、督促检查、日常运转等工作,同时对近年来安排过财政资金支持的涉及设施农业的项目逐项开展核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设施农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苏木、街道) |
主体 |
建设地点 |
设施农业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建设时间 (年月) |
设施农业类型及个数 |
用地类型 |
总面积(亩) |
是否 |
是否上图入库 |
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亩) |
占用基本农田后是否进行复核补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填报人电话: 填报日期:
注:1.填报的设施农业包括现有的所有农业设施,保留1位小数;
2.主体名称指按照规定备案的公司或所有者名称;
3. 设施农业类型填种植园区、种植温室、大棚(种植园区指政府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种植温室、大棚指农户或者新型经营主体自主建设)。
附件3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
(苏木乡镇街道)
序号 |
项目主体 名称 |
建设地点 |
用地总面积(亩) |
其中违规建设面积(亩)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问题类型 |
违规问题分类 (在对应类型处填“√”) |
||
遗留未整改到位 问题 |
已整改到位改扩建反弹问题 |
新建违规 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违规建设面积是指:超过标准的建设面积、硬化面积、其他非农用途面积;
2.问题类型(一、二、三)详见方案第二部分“回头看”排查整治范围。
附件4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汇总表
问题类型 |
核查项目主体总数 |
其中“回头看”发现问题类型及数量 |
|||||||
小计 |
遗留未整改到位问题 |
已整改到位 |
新建违规问题 |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个数 |
面积(亩) |
||
一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注:核查项目主体总数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备案的项目或经营者
(一个公司或合作社有多个项目的,应分别计算数量)。
附件5
“大棚房”问题“回头看”专项行动网格员信息表
(苏木乡镇街道)
网格区域 |
单位 |
职务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