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2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政办发〔2021〕70号 

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治化进程,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监管,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自然资发〔2019〕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0〕6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总体要求,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矿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生态优先,优先对生态功能重要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旗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旗森林、山岭、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各类自然资源概况 

  我旗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有自然保护地、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荒地(荒漠)6类,自然资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如下: 

  (一)自然保护地资源。目前我旗已设立的自然保护地5个,其中,自然保护区2个、自然公园3个,面积为3.6732万公顷。 

  准格尔旗自然保护地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顷 

 

保护地名称 

级别 

所在旗区 

面积 

保护地类型 

1 

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鱼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 

国家级 

 

9527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准格尔旗 

 
 

2 

内蒙古鄂尔多斯准格尔国家矿山公园 

国家级 

准格尔旗 

1691 

矿山公园 

3 

内蒙古准格尔旗古哺乳动物化石遗迹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自治区级 

准格尔旗 

1851 

自然保护区 

4 

内蒙古自治区莲花辿地质公园 

自治区级 

准格尔旗 

1050 

地质公园 

5 

内蒙古自治区阿贵庙森林公园 

自治区级 

准格尔旗 

786.67 

森林公园 

  (二)水流资源。我旗水流资源包括河流、水库,年度可利用水资源总量2.3亿立方米,其中工业项目黄河水指标1.4亿立方米,地下水可开采量0.91亿立方米,黄河水资源占我旗可利用水资源总量的60%。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全旗水流面积为1.2298万公顷,其中河流水面面积为8683.14公顷,共有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77条,总长度约2300公里,水库水面面积为339.33公顷,水工建筑用地356.39公顷,共有在册小型水库18座。 

  准格尔旗水流资源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顷 

小计(11) 

河流水面(1101) 

湖泊水面(1102) 

水库水面(1103) 

坑塘水面(1104) 

沟渠(1107) 

水工建筑用地(1109) 

冰川及永久积雪(1110) 

12298.63 

8683.14 

0.00 

339.33 

2588.36 

331.41 

356.39 

0.00 

  (三)草原资源。我旗属于半农半牧交错地区,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全旗草地总面积为38.4186万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23.1554万公顷、人工牧草地9.72公顷、其他草地15.2622万公顷。 

    

  准格尔旗草地面积统计表 

小计(04) 

天然牧草地(0401) 

人工牧草地(0403) 

其他草地(0404) 

384186.54 

231554.76 

9.72 

152622.06 

  (四)森林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全旗林地总面积为22.4521万公顷,其中乔木林地5.9489万公顷、灌木林地10.3794万公顷、其他林地6.1236万公顷。 

  准格尔旗林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小计(03) 

乔木林地(0301) 

竹林地(0302) 

灌木林地(0305) 

其他林地(0307) 

224521.05 

59489.51 

0.00 

103794.91 

61236.63 

  (五)湿地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全旗湿地总面积为889.86公顷,其中森林沼泽地10.62公顷,沼泽草地61.04公顷,内陆滩涂816.84公顷,沼泽地1.36公顷。 

  准格尔旗湿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小计(00) 

红树林地(0303) 

森林沼泽(0304) 

灌丛沼泽(0306) 

沼泽草地

(0402) 

盐田

(0603) 

沿海滩涂

(1105) 

内陆滩涂

(1106) 

沼泽地

(1108) 

889.86 

0.00 

10.62 

0.00 

61.04 

0.00 

0.00 

816.84 

1.36 

(六)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我旗矿产资源丰富、种类较多,目前,全旗现已发现各类矿产22种,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产9种,已开发利用7种,主要有煤炭、天然气、石膏、芒硝等矿产资源。其中煤炭资源极为丰富,含煤区面积约占全旗国土面积的80%以上,探明地质储量约544亿吨,占自治区煤炭资源总量的7.7%,预测总储量近1000亿吨。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初始数据,全旗采矿用地面积为1.9615万公顷。 

准格尔旗采矿用地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旗区 

采矿用地 

准格尔旗 

19615.88 

  (七)荒地(荒漠)资源。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全旗荒地(荒漠)资源总面积8519.03公顷,其中沙地2119.77公顷、裸土地6399.12公顷,裸岩石砾地0.14公顷。 

  准格尔旗荒地(荒漠)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小计(12) 

盐碱地(1204) 

沙地(1205) 

裸土地(1206) 

裸岩石砾地(1207) 

8519.03 

0.00 

2119.77 

6399.12 

0.14 

  三、主要任务 

  组织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参照上级开展相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开展本辖区内除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全力支持配合做好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自治区或市级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石油天然气和贵重稀有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由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部署,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治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由自治区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按照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工作部署,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自治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草原,森林,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荒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和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由旗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机构具体承办,根据本工作方案,委托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办理由旗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主体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旗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跨旗区自然保护地由市指定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即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区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结合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湖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河流、湖泊按照河湖长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水库由资源由旗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旗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本级河湖长管理的河流、湖泊进行确权登记。跨旗区河流由市指定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区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草原按照管理级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我旗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并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在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已登记发证的,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森林按照管理级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森林进行确权登记。已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做好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5.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湿地按照管理级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跨旗区的湿地由市指定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区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按照自然资源边界划定登记单元。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流范围内的,不再单独划分湿地登记单元。 

  6.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分别由市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旗登记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由本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市级主管部门对旗区矿产资源储量统一进行评审备案的,由矿产资源所在旗区登记机构依据市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备案结果材料进行登记。 

  依托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 

  7.开展荒地(荒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荒地(荒漠)按照管理级别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并根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适时调整。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漠)进行确权登记。按照自治区方案要求,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承办由自治区指定跨盟市的荒地(荒漠)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跨旗区的荒地(荒漠)由市指定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原则上由占登记单元面积较大的旗区登记机构办理,其他涉及旗区配合主办旗区完成相关工作。 

  依据第三次国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分登记单元,多个独立不相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别划定登记单元。 

  针对以上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各苏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旗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结合自治区退耕还草等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权籍调查。探索水流和矿产资源的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地坐落、空间范围、面积、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管理。确权登记工作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数据、各类专项调查信息有效衔接、实时关联。旗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四、时间安排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各苏木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分年度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1月)。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制定印发实施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全市总体方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启动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1月—2022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水流、湿地、森林、草原、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自然资源厅)做好由中央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3.配合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自然资源厅)做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4.我旗根据属地自然资源情况,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2020年11月至2021年9月,主要开展自然保护地及重点水流的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主要完成森林、草原、其他水流资源、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7月至2022年年底,主要完成其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和荒漠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旗登记机构按照《总体工作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开展确权登记。由旗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可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6.要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中的权属调查工作,于2020年底前完成因土地征收、权属争议调处等原因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更新工作。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新变化的,要适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交上年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数据库、登记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基本完成自治区明确的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我旗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旗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附件2)。旗人民政府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具体登记工作由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办理。负责编制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旗生态环境准格尔分局、财政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制定分年度、分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旗有序开展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旗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旗生态环境准格尔分局、水利局、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本行业旗主管部门,配合苏木乡镇街道解决确权登记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对确权登记成果分行业进行复核确认。旗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各类纠纷和矛盾。 

  (三)充实登记人员。旗人民政府将根据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进一步建立健全确权登记机构,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队伍建设,为承办确权登记工作的市、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充实配备登记工作人员,增强工作力量,满足工作需要。旗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从职责调整、人员编制、招人录用、工资待遇、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财政、林草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密切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各苏木乡镇街道,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组织自然资源所在村社区及属地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全力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五)健全调处机制。旗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要建立健全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权属登记中涉及的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加强权属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质量审核。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权籍调查成果、登记材料、登记程序进行审核,加强数据质量审核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客观。 

  (七)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由旗财政按照工作任务对应承担。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 

  (八)做好宣传培训。各苏木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旗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素质。 

  附件:1.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职责暨各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2.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业务协 

  作单位职责 

  附件1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及办公室职责暨各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一、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组  长:苏日格拉图    旗委副书记、旗长 

  副组长:屈树清        旗委常委、副旗长 

  王景隆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张秉智        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名人选、发展 

  和改革委主任 

  杨  智        旗政协副主席提名人选、财政局局长 

  周利江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赵胜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 

  分局局长 

  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王  权        旗农牧局局长 

  吴文科        旗民政局局长 

  杨盛炜        旗委编办主任 

  鲁晓瑞        旗人社局局长 

  杨介钧        旗司法局局长 

  张富春        旗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耿  波        旗水利局副局长 

  张金玺        旗自然资源局正科级领导 

  陈三俊        薛家湾镇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镇长 

  贾英俊        大路镇镇长 

  付  裕        纳日松镇镇长 

  苏  林        龙口镇镇长 

  郝占兵        准格尔召镇镇长 

  邬文亮        魏家峁镇镇长 

  刘振林        十二连城乡乡长 

  李振华        暖水乡乡长 

  武俊峰        布尔陶亥苏木苏木长 

  董雪峰        兴隆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文权        迎泽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福升        蓝天街道办事处主任 

  崔  钧        友谊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周利江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的,使用旗自然资源局文头文号,由旗自然资源局代章。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的,由其接替其他人员自行代替。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相关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落实;协调各部门抓好落实,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组织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各部门联络人员名单 

  旗自然资源局:刘彦珍     联系方式:13847734952 

  旗财政局:杨永泉         联系方式:13847703126 

  旗生态环境局:王凤娇     联系方式:18804775635 

  旗水利局:刘勘龙         联系方式:15335533209 

  旗林草局:薛勇           联系方式:15326991845 

  旗农牧局:刘秀娟         联系方式:13484732666 

  旗民政局:付慧           联系方式:15134946111 

  旗司法局:白修远         联系方式:13384800224 

  旗人社局:郭瑞军         联系方式:18847707278 

  旗委编办:赵翊光         联系方式:15049433707 

  旗工信和科技局:赵宏礼   联系方式:15326997995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颜秀霞 联系方式:13848376629 

  大路煤化工基地:孙霞     联系方式:19975578022 

  附件2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主要业务协作单位职责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宣传等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旗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分局: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局收集整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成果,登记单元划定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做好工作衔接,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开展水流自然资源补充调查工作,配合相关有关部门做好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旗林草局: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荒地)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做好工作衔接,结合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配合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荒地)登记单元,对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荒地)等自然资源开展相关补充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荒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提供核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区域行政区划界线及地名规范名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荒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涉及行政区划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旗司法局:负责指导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局做好自然资源确权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所在村社区及属地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全力配合做好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