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政办发〔2022〕1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准格尔旗2022年度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2022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5日
准格尔旗2022年度绿色矿山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治区、市总体工作部署,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准格尔绿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1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2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完成2022年市政府下达我旗21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统筹推进全旗矿山环境治理和公共区域10公里范围内提升改造,确保2022年8月底前取得实效。
二、重点任务
按照我旗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及矿山规模差别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执行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按照《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准格尔旗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要求2022年拟建绿色矿山企业要加快制定整改方案,对照标准逐项推进。已建成绿色矿山要做好提升改造,通过“回头看”、“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启动复查程序,对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的矿山企业要移出绿色矿山名录。(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旗工信和科技局)
(二)高标准打造绿色发展示范区。继续推进准格尔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构建绿色矿业发展制度改革创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集中打造连片示范工程,分区域选取6个连片治理区,分别为“准格尔召镇黄天棉图集中治理区,纳日松镇昶旭煤矿、壕赖沟煤矿周边集中治理区,沙圪堵镇蒙泰新鑫煤矿、吴家梁煤矿、云凯煤矿周边集中治理区,龙口镇汇隆煤矿周边集中治理区,薛家湾镇金正泰煤矿周边集中治理区,纳日松镇纳林庙灾害治理项目集中连片治理区”。要集中精力重点打造,尽早形成样板工程,示范引领全旗绿色矿山建设提标升级。(牵头单位:旗自然资源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严查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重点围绕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破坏生态环境和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从部门和企业两个层面建立和落实排查治理工作体制和投入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查找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牵头单位: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能源局;配合单位:旗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绿化
1.严格监管矿山企业实行清洁化生产和循环利用,所有生产矿井和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要达标排放,防尘防噪措施要落实到位,矿山矸石、尾矿要充分利用,疏干水及工矿用水要实现循环利用,搭建科研攻关平台(筹备组建准格尔旗矿区生态修复和固废循环利用研究院或专家院士工作站),以科研力量助推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打造准格尔低碳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配合单位: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自然资源局、能源局、各乡镇街道)
2.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整治,按照“人与自然相和谐,现代化矿井建设与园林式矿区发展相统一”的思路,全面推进矿区绿化、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矿井筒仓或防风抑尘网建设。(牵头单位:旗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配合单位: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各乡镇街道)
3.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要求矿山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采煤沉陷区和露天开采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切实做到“新账不在欠,老账加快还”。加快井工采煤沉陷区和露天开采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按照《准格尔旗矿区生态修复技术标准》要求,积极推进“一矿一策一方案”编制工作,根据全旗不同地形地貌、土层的覆盖厚度、复垦难易程度、周边地貌地形等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方案,严格把关各个验收环节,确保治理复垦后土地质量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高效可利用。(牵头单位: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旗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4.开展公共区域矿区环境整治。各苏木乡镇街道要统筹谋划,结合乡村振兴产业规划、人居环境整治制定本辖区公共区域治理规划和方案,尽快形成治理“一张图”。同时,充分利用矿山治理恢复基金撬动作用,按年度对公共区域开展集中整治,2022年底前形成治理效果。(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五)夯实基础做好绿色转型。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号召,按照《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鼓励全旗矿山企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购买新能源采矿设备,做好煤炭开采设备向清洁能源转型,助力全旗绿色矿山建设。(牵头单位:旗能源局;配合单位:旗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六)打造和谐矿区
1.做好矿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以人为本、防微杜渐”“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排除影响矿区和谐稳定的各种矛盾,维护矿区和谐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将矿区搬迁和乡村振兴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实施,实现和谐搬迁,确保搬迁村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牵头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旗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2.落实矿山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维护矿山企业正常合法开发活动,实现矿山企业与当地群众和谐共处。(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单位:旗自然资源局、能源局、人社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考核。各苏木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对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失职失责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7号)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加强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使绿色矿山建设理念深入人心,使矿山企业、矿区群众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执法力度。旗城管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水综合执法大队和各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要加大矿区综合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区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促进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四)严格规范审批、严肃责任追究。严把审批准入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在矿山企业审批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和各类方案要进行严格审查,按照相关标准、措施和目标,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审查通过后,由矿山企业向主管部门做出承诺,矿山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对未按审定方案进行治理的将予以严惩,确保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按方案如期实施。对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将其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并暂停新的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