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转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2-28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出台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Ⅰ区片:水浇地73349元/亩,旱地67754元/亩,林地 15540元/亩,草地14918元/亩,其他农用地14918元/亩,建设用地54701元/亩,未利用地14918元/亩。 

  Ⅱ区片:水浇地59844元/亩,旱地47875元/亩,林地 13405元/亩,草地9575元/亩,其他农用地9575元/亩,建设用地42130元/亩,未利用地9575元/亩。 

  Ⅲ区片:水浇地46648元/亩,旱地36652元/亩,林地 11995元/亩,草地6997元/亩,其他农用地6997元/亩,建设用地29322元/亩,未利用地6997元/亩。 

  二、建设用地补偿 

  建设用地是指按经营者所持有的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批准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但未审批的宅基地,友谊街道、蓝天街道、兴隆街道、迎泽街道、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200平方米、其他农村地区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400平方米补偿。 

  三、农用地、未利用地地类认定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三调数据库、征地时土地现状和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台账等相关材料综合确定。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附件2中表2、表3执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用地单位与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用地单位也可以将附着物补偿费经村民委员会鉴证支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 

  五、林地认定标准 

  乔木郁闭度达到0.2、灌木郁闭度达到0.3的为林地。(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它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表3林木补偿中杨树、榆树、旱柳的补偿标准指种植密度低于112株/亩的零星林木按此标准补偿,高于此密度的,郁闭度达到林地标准的,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 

  表3中杏树、李树、桃树补偿标准按苹果树、梨树补偿标准补偿。 

  六、《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按I区片标准执行,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仍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附件l《准格尔旗征地区片分类情况》执行。 

  七、10 千伏以下农网工程 

  此类工程只对损毁的地上附着物(含青苗)给予补偿,对杆塔及拉线占地不予补偿。 

  八、房屋搬迁安置及搬迁费用、奖励 

  (一)房屋安置。安置方式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拆迁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或已婚未分户子女可以单独计户,并按以下三种方式自行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1.房屋置换安置。 

  (1)以户为单位,为搬迁户每户只提供一套毛坯住房,应安置人员每人享受住房35平方米,享受安置住房部分个人承担每平方米1050元,剩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超出享受安置平方米部分的房款由搬迁户按市场价自行承担。 

  (2)单人单户安置住房按每户可享受60 平方米毛坯房,享受部分个人承担每平方米1050元,剩余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超出享受部分的房款由搬迁户按市场价自行承担。 

  (3)符合住房安置人员按享受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装修补贴。 

  2.货币安置。 

  不选择房屋置换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给予35平方米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每平方米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商品房平均价格减去砖混结构主房征收标准。即7500元-1050元=6450元;6450元/平方米×35平方米=225750元。 

  3.宅基地安置。 

  有条件的地区及公路、铁路等线性项目征拆房屋,农户仍需就近安置经营土地的,符合“一户一宅”审批条件,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准政办发〔2021〕113号)规定,就近审批宅基地,每户给予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费用100000元。选择房屋置换或货币安置的不再予以审批宅基地。 

  (二)搬迁费和租房费。凡被拆迁居民每人给予5000元搬迁补贴;选择房屋置换的被拆迁居民,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房屋租赁费,直至安置住房交工为止。 

  (三)搬迁奖励。被拆迁户所拆迁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且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拆除完毕后,每人可享受50000元搬迁奖励。 

  九、农村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拆。 

  十、煤矿建设项目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要求将煤矿井田以外的住房一并搬迁的,如果先用地单位征收耕地面积达到该农户全部耕地的60%以上,可以由该单位将该农户本社内的合法住房一并征收,后用地单位(该农户被征收住房所在井田的业主)据实支付搬迁费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旗自然资源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苏木乡镇街道按井田范围分别登记造册留存,以便据实核算其他井田业主应支付的搬迁费及利息) 

  十一、被征收土地农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耕地失地比例达到60%以上,可以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十二、将《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预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流程的通知》(准政发〔2017〕15 号)附件1第一条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部修改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 

  十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承包权人或户代表同意征地补偿的比例达到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土地承包权人或户代表的三分之二,旗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对于少数不同意按照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收和补偿的,由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公证处对拟征收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保全后的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十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对未进行土地征收的村社,原则上进行集体再分配;对已进行部分土地征收的村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讨论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方案。 

  十五、本通知印发之前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未签订协议的或原项目遗留问题可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或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3〕42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准政发〔2016〕45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准格尔旗预征收(用)农村集体土地工作流程的通知》(准政发〔2017〕15 号)和《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旗国土资源局电力线路征地补偿标准修改方案的通知》(准政发〔2017〕33 号)文件中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准政发〔2013〕68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通知》(准政办发〔2018〕18号)废止。 

  附件:1.准格尔旗征地区片分类情况 

  2.《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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