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落实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9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落实保供煤矿先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814

准格尔旗落实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

手续办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保供煤矿用地手续报批进度,持续提高能源安全可靠供应水平,满足能源保供要求和企业生产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能源局、林草局和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发改办运行2023228、《内蒙古自治区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字〔202313)和《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23年保供煤矿用地政策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3205)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保供和加强矿业用地保障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我旗保供煤矿用地审批,着力促进煤炭行业规范化发展,为促进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重点保供名单的煤矿和列入国家核增产能保供的煤矿。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始终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既要全力保障煤炭供给,又要有效解决好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也要着力促进煤炭行业规范化发展。

(二)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保供煤矿用地审批工作,严把法律关、政策关、程序关,做到审批合规、用地合法、监管得力,确保保供煤矿用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

    四、严格保供煤矿用地审批

(一)审批时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可以办理先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先行使用土地期限为保供期间。

(二)审批机关。对急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和自然资发〔2023205文件规定,先行使用部分土地,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汇总项目情况,再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审批规模。依据核定产能、储量核实报告、煤炭开采初步设计专项方案,计算拟使用土地范围内赋存储量,在保证保供核定产能的前提下,确定先行使用土地规模。

(四)适用条件。先行使用的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建筑或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单位必须按要求在不晚于保供工作结束六个月内办理永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先行使用土地审批程序

1.保供煤矿企业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先行使用土地申请并提供相关要件材料,须明确拟用地范围内建设内容和功能分区,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先行使用土地审查基础工作,拟定审查意见上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3.旗人民政府批准先行使用土地后,抄送旗能源局、林草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矿区事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综合执法局按职能启动监管,并由旗自然资源局将批准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六)先行使用土地申请要件材料

1.保供煤矿企业关于先行使用土地的申请;

2.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及主管部门评审意见;

5.先行使用土地补偿合同(采矿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及先行使用土地补偿费兑现证明及清单;

6.先行使用土地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先行用地说明;

7.先行使用土地现状调查表、土地权属界限指认书、现场查看记录表;

8.文物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林草地批复或主管部门同意先行使用土地意见(占用林草地的提供)、补充耕地协议及缴纳补充耕地造地费票据(占用耕地的提供);

9.先行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先行使用土地补偿。保供煤矿企业用地前需落实使用土地补偿事宜,由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保供煤矿企业根据土地权属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补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土地补偿费,并做好农户住房安置、社保等工作,保障被使用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先行使用土地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农民群众上访事件。要按照土地征收征用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先行使用土地补偿费用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八)耕地保护。属于临时用地的,保供煤矿企业应复垦与所使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拟使用耕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旗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有关措施进行复垦,并由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批复;未达到验收标准或不能按期复垦的,保供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保供煤矿先行用地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将旗政府批复情况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旗能源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责任监管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保供煤矿符合用林用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依规办理林地、草原征占用手续及林草地恢复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用林用草相关规定,正在办理林草手续的保供煤矿,20243月底前可边处理、边生产、边办手续。

旗农牧局协助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做好恢复耕地验收工作,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先行用地范围内文物遗迹核查保护工作,确保项目依法依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先行使用土地的征收征用程序和补偿情况进行核实,未足额补偿到位和存在争议矛盾纠纷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乡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所辖范围内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实地巡查工作,对超占先行用地批复范围进行开采或未能按时复垦还地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督促未能按时完成复垦的企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保供煤矿企业先行使用土地中临时用地的复垦还地管理工作,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的先行用地,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和验收批复;监督保供煤矿企业按时恢复原状,完成复垦后,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六、监督管理

旗各相关部门要加快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手续办理,杜绝个别企业借保供之名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现象;要加强保供煤矿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用地、用林用草监督管理。

保供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坚持边开发、边保护、边修复,要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修复法定义务。对未办理先行使用土地手续、超越批复用地范围采矿、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要按照违法用地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准格尔旗落实保供煤矿先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准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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