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5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8

 

 

 

 

 

 

 

 

 

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应对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结合准格尔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200717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版)》(内政办发〔202290号)

《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政办发〔20235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内环办〔202193号)

《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2353号)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鄂环发〔202193号)

《准格尔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准政办发〔20217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具体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照射;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3.()矿、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我旗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旗外辐射事故;

6.涉核航天器在我旗辖区内坠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7.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8.其它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协调联动、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工作原则,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辐射事故分级

2.1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2.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事故;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航天器在准旗境内坠落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2.1.2重大辐射事故(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污染事故。

2.1.3较大辐射事故(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1.4一般辐射事故(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未打捞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1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全旗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旗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成员单位由旗委宣传部、旗公安局、旗财政局、旗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旗卫健委、旗应急管理局、旗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辐射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况可增加旗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3.2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批准准格尔行政区域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负责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做好较大级以上辐射事故的先期处置,按照上级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的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3)负责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信息、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

4)发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舆情应对工作,审议批准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根据工作需要,建议旗人民政府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旗县市区请求支援;

6)与相关旗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辐射事故防范应对工作;跨旗区行政区域、超出旗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配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相关工作组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7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3.3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辐射应急办),办公室是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必要时抽调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旗辐射应急处置工作。旗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能职责,牵头或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旗辐射应急办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旗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事故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4)制定并及时修订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汇总,按照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报告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以及审核向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委政府报送的应急工作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6)负责处理旗辐射应急指挥办日常工作,定期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完成旗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牵头,旗公安局、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旗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现场应急工作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牵头,旗应急管理局、旗公安局,旗消防救援大队和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实施具体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监测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牵头,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队伍和其他部门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请求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支援队伍和其它辐射监测机构队伍提供辐射应急监测支援;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队伍指挥(指导)下,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支援建议;负责向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最终监测总结。

4)专家咨询组。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分析研判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旗委宣传部牵头,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撰写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旗公安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旗卫生健康委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和表面玷污检测。

8)后勤保障组。旗政府办牵头,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调落实后勤保障工作。

3.5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4.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风险防控

1.辐射工作单位应当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辐射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对重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施有效监控,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辐射工作单位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配齐辐射事故应急防护装备并保证完好,随时应对辐射事故;当出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情况时,立即报告旗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

2.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要加强监管,督促全旗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辐射工作单位完善辐射安全申报管理系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强化对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运输、送贮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

3.建立健全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防范辐射事故;强化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一般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随时应对辐射事故。

4.2预警

4.2.1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根据辐射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Ι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Ι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4.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

(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由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发布。

(三级)黄色预警、(四级)蓝色预警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负责发布。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同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4.2.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旗辐射事故应急办应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预警信息,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制定响应的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告知群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3)应急准备。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4)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值班值守。应急响应期间,旗政府及相关单位建立常态化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4.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事故发生单位立即通过电话向准格尔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 2 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市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报告。

2)接到事件报告后,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特殊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2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

1)初始报告。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2)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事故危害程度、趋势分析,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3)终止报告。终止报告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进行报告。主要报告内容: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4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通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旗人民政府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应当及时上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级响应(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和级响应(一般)四级。

1级、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响应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同步启动本预案级、级响应,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跨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时,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先期处置并立即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级响应,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3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由旗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级响应,各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应急指令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旗辐射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报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提供专家、救援力量、专业救援设备等支援。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组成的专项工作组的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进展、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上报鄂尔多斯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必要时接受鄂尔多斯市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派出的相关工作组的指导。

5.2响应行动

5.2.1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旗人民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5.2.2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5.2.3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4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消除污染影响。

5.2.5外部支援

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根据实际情况向鄂尔多斯市、自治区救援体系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会同各应急工作组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2.6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公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旗宣传部门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8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应急响应终止

6.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6.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后期处置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旗人民政府应当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可视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

1.调查。辐射事故发生后,由旗人民政府牵头,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2.评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旗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7.2善后处理

旗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并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

7.3总结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旗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旗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经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报送旗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8.应急保障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准备与保障各项工作。

8.1资金保障

旗财政局应根据旗辐射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辐射事故应急职责及工作需要,将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8.2物资装备保障

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包括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8.3应急队伍保障

旗辐射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依托大中型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消防、防化队伍组建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分队,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专业培训,形成由旗政府、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体系;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8.4通信保障

旗经信局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8.5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启动过程中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服务。强化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升各类专业技术的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保障技术能力满足旗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8.6交通运输保障

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经旗应急指挥部同意,由旗公安局等部门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整合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

8.7医疗卫生保障

辐射事故发生后,旗卫健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组织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9.应急能力建设

9.1宣传教育

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媒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预案以及应急救援有关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和防护意识。

9.2培训

旗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9.3演练

旗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9.4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旗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10.附则

10.1责任追究和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2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适时对本预案负责修订,修订后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并报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准旗生态环境分局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工作。

10.3名词术语解释

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分类参见《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参见《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66 号)〕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的废弃物。

 

附件1.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

2.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旗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附件1

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准格尔旗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应急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发布应急信息;指导旗融媒体中心等媒体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宣传工作。

旗公安局:负责及时指导、协调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打击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参与组织全区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旗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处置等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保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承担制定、修订旗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任务;牵头并监督旗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应急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费用,保障应急能力和应急处置所需资源;承担旗辐射应急办职责,负责全旗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相关信息;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救援;向上级生态环境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旗消防大队:参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完成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等任务。

旗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负责受照人员剂量检测、表面沾污监测和去污,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对当地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旗应急管理局: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预防辐射事故;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增加部门职责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需要,可增设下列部门为旗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按照旗辐射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车辆和抢险救灾机械等交通工具;配合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工信和科技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加强协调,保障信息畅通,组织通讯部门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

旗民政局:保障因辐射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基本生活,将符合条件的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旗自然资源局:提供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水文地质等资料,提供事故现场救援水文地质监测信息,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应急指挥提供监测数据;必要时协助做好应急期间污染水域的水量监测和调控。

旗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旗地震局:在由地震引发的事故响应中,负责提供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地震情况分析咨询。

旗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辐射事故保险制度的落实;督促、指导承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做好辐射事故和污染事件查勘和理赔工作。

薛家湾供电局、沙圪堵供电局:负责恢复辐射事故导致损坏的供电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供电等有关设施服务。

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辐射事故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降低环境污染危害;配合做好辐射应急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事故处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未规定职责的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旗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序号

部门名称

应急联系方式

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0471-4632068

2

内蒙古自治区核与辐射监测中心

0472-5191905

3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0477-5111801

4

准格尔旗委宣传部

0477-4211677

5

准格尔旗政府办

0477-4211140

6

准格尔旗公安局

0477-4225316

7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

0477-3867719

8

准格尔旗财政局

0477-4215075

9

准格尔旗网信办

0477-4225182

10

准格尔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0477-4220806

11

准格尔旗应急管理局

0477-4886400

12

准格尔旗消防救援大队

0477-4212119

13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0477-3918336

14

准格尔旗交通局

0477-4881903

15

准格尔旗水利局

0477-3863099

16

准格尔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477-4223236

17

准格尔旗气象局

0477-4223193

18

旗经信局

0477-4211972

19

旗民政局

0477-4215021

20

旗地震局

0477-4886412

21

旗金融服务中心

0477-4892002

22

旗供电局

0477-4298485

23

内蒙古准格尔旗力量煤业有限公司

17887621222

24

内蒙古伊泰京粤酸刺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5947491976

25

国能亿利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黄玉川煤矿

15949405856

26

鄂尔多斯市东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5804870895

27

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青春塔煤矿

15304009696

28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8686269766/3919201

29

淮矿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

17355492598/4680410

30

准格尔旗铸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384777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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