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1-18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规范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知如下。 

  一、做实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应当将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事项列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和国有企业设立、改制、撤销及事业单位改制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政府重投资项目; 

  5.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6.其他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各苏木乡镇街道、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不纳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二)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征集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组织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管理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定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旗委批复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决策事项启动。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事项主管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启动决策程序。旗人民政府通过会议纪要、批示、批复等方式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事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决策牵头承办单位。 

  (四)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三)做好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草案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旗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旗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旗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做好决策事项记录归档。决策承办单位要按照《准格尔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并形成电子和纸质过程记录台账和卷宗,录入法治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 

  三、适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推动决策执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旗人民政府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并向旗人民政府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旗人民政府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决策后评估。对决策实施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旗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旗人民政府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调整决策。依法作出的旗人民政府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事项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评查标准 

        2.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附件1: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评查标准.docx 

   附件2: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docx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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