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准格尔旗国有林场站服务中心部分国有土地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1-29 00:00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准格尔旗国有林场站服务中心:

为实施我旗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将你单位国有0.389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其中:农用地0.3647公顷(灌木林地0.2716公顷、天然牧草地0.0044公顷、农村道路0.0887公顷)、未利用地0.0249公顷(全部为其他草地),用于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煤电铝园区纬二路与西环路连接段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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