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哪些情形可以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发布时间:2023-09-10 08:47 来源: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把下列情形归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终止,或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其他情况。 

如果符合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由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依规定领取失业金。 

序号 附件名称 文件属性
分享到: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