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利息到底纳不纳税?
发布时间:2023-08-12 09:3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保存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日至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至200810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规定,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上述财税[2008]132号和国税发[2005]148号两个政策文件,目前都是有效的。两个文件出台的时间不一致,在财税[2008]132号未出台前,当然是教育储蓄更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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