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矿区搬迁安置补偿实践过程中,现行文件《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有搬迁补偿工作需求,且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现结合我旗矿区搬迁补偿工作实际,修订编制了《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建议。因我旗之前按照《准格尔旗煤炭采区居民搬迁补偿及补贴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08〕180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矿区居民搬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2〕21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3〕42号)及其补充规定实施的矿区搬迁补偿,目前部分土地收益补偿已到期,现亟需要补差,尽快出台新修订的文件,所以缩短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公示期为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17日,请于2025年6月17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郭凯荣;联系电话:1394777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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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