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财税[ 1999] 278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 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08号),财税(2016]43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由于准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时处理结果是“先证后税”,电子房产证在缴纳相关税费之前就已经出具,再获得纸质房产证的同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后才可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