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政办发〔2021〕66号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着力推进我旗四个领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切实领会精神
《办法》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继2020年作出苏木乡镇统计工作“八有八化”部署后,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就加强和规范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从源头上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制定的又一项重要政策制度。园区、有关部门、企业要秉持“全旗统计一盘棋”理念,把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纳入统计基层基础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布局,旗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重点解决工作机构设置、人员力量配备、工作条件改善、经费资金保障等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切实推进《办法》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落细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旗统计局要发挥对推进四个领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的牵头抓总作用,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重点突破、梯次推进”的原则,集中优势力量,对照四个领域《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详见附件),逐条逐项梳理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务实举措,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资源配置合理、措施精准到位。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发挥联系园区、企业层面的优势,结合全旗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指导督促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和企业按照文件精神,重点从规范常规工作、解决突出问题等方面入手,推动园区、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借助数据核查、调研等形式,利用统计内外网、统计微讯等载体,积极宣传四个领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
(二)各部门要坚持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原则,建立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行为严谨、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工作体系,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信息支撑。要压实统计工作职责,明确统计负责人、分管统计负责人和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齐配强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要接受旗统计局的指导,及时向旗统计局告知本部门统计人员调整变化情况。要认真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本部门经常性统计普法宣传教育。
(三)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要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园区内统计工作任务量,配置合理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征得旗统计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要主动配合旗统计局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调查。要及时做好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建立完善企业统计人员信息库,按季度动态更新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统计人员基本信息。
(四)各“四上”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他规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及时登录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进行备案登记,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当主动向旗统计局报备,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企业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接受旗统计局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独立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的原则,以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设置统一规范的统计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不得伪造、篡改。
三、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一)旗统计局要将四个领域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开展执法检查中列入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相关内容,推动工作落实。
(二)旗委组织部要将把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列入园区、部门工作考核中,对推进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直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旗统计局要结合实际按职责抓好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报告。
附件:1.旗级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2.旗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4.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附件1
旗级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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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规范统计工作管理 |
推动旗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听取统计工作汇报 |
旗委办、政府办 |
每年12月底前 |
2 |
将统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包括日常运行、业务培训、统计法律法规培训等 |
财政局 |
每年3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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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范数据生产流程 |
按照上级统计机构时限、审核要求,完成对调查对象报送数据的审核,留存修改记录及说明 |
统计局 |
长期坚持 |
4 |
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原则,督导企业健全完善电子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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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范统计培训教育 |
制定培训计划,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对象涉及部门、工业园区、苏木乡镇(街道)及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留存培训通知、签到记录等材料 |
统计局 |
按季度开展 长期坚持 |
6 |
1个年度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培训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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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范统计信息发布 |
在旗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准格尔旗统计微讯建立统计专栏,及时更新统计数据和信息 |
统计局、政务服务局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8 |
规范统计资料管理 |
建立并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
统计局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9 |
根据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有专人和设备整理统计资料,确定密级、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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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永久保存;电子数据文本资料建立备份系统,纳入“准格尔旗智慧统计”平台保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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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升数据质量管控水平 |
分专业(每年不少于2次)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开展数据核查或执法检查 |
统计局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12 |
建立疑似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内部移交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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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 |
推动旗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
政府办 |
9月底前 |
14 |
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统计执法资格人员 |
统计局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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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推动将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纳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等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 |
组织部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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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年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等至少开展1次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
统计局、组织部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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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提升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水平 |
按照上级统计机构要求,完成包括“四上”单位入统退库在内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及时将名录库信息推送至苏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并进行实地核查;认真组织各苏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开展好全旗规模以下劳动工资、商贸、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
统计局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18 |
每年对苏木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培训不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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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及时督促企业更新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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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提升信息技术支撑水平 |
统计内外网实现物理隔离,无同一台计算机在互联网和统计专网之间交叉使用现象 |
统计局、大数据中心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21 |
推动旗人民政府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规划或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
附件2
旗直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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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完成时限 |
1 |
规范部门统计管理 |
明确分管统计领导、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2 |
统计人员调整及时函件告知旗统计局,工作交接有记录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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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范统计调查设计 |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通过会议讨论集体决定;新增重要调查项目有试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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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统计调查项目和内容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和统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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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设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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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规范调查项目核准 |
自行确定或自行扩大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旗统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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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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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方法使用国家标准或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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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
开展统计调查有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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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展统计调查时,及时接收和审查调查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出具数据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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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范统计业务培训 |
部门统计人员应按照规定每年至少参加1次由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学习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12 |
每年组织本系统内涉及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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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范数据公布内容 |
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同时,公布数据来源、统计方法、统计口径、统计标准、指标概念等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14 |
强化部门数据共享 |
根据《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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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强化名录信息维护 |
协助统计机构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基础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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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供并保障单位基础信息工作必须地人员、经费、网络和培训等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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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强化统计法治建设 |
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 |
10月底前,长期坚持 |
18 |
在本系统开展经常性统计普法宣传警示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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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标准适用于全旗部门统计工作。 |
附件3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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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完成时限 |
1 |
规范统计管理工作 |
明确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
10月底前,长期坚持 |
2 |
合理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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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并落实统计人员变动与旗统计局报备机制,工作交接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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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备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设备、网络、办公场所和经费等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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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范统计职能职责 |
按旗统计局要求,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6 |
按要求参加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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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督促园区内企业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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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园区内企业统计规范化(电子台账建立等基础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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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范统计调查流程 |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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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于迟报的企业,及时下达催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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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于屡次迟报、拒报以及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企业,报同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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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统计机构的查询进行核查,并逐条按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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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提高依法统计能力 |
积极组织开展园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1次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14 |
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旗统计局报告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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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主动配合各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
附件4
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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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完成时限 |
1 |
规范企业统计管理 |
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2 |
指定企业统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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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理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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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及时更新企业统计人员电子信息库,工作交接有记录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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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规范企业统计行为 |
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准确填报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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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先建台账后有报表”要求,建立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台账与报表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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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账数据取自财务、生产报表等原始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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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新入库企业保有2年及以上原始资料及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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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能登录并熟练操作一套表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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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企业统计人员培训 |
一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11 |
统计人员上岗前至少参加一次统计业务及统计法律法规培训 |
实时开展,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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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存有最新的统计制度、各类指导用书、问题解答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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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强化企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 |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报送的统计数据审核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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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统计人员岗位责任、资料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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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两年内无编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案例(佐证材料由统计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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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强化企业统计法治建设 |
积极配合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数据核查(佐证材料由统计机构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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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强化企业统计综合保障 |
有保障统计人员工作所需的场所、设备、网络、经费等 |
12月底前,长期坚持 |
18 |
强化企业统计奖惩制度 |
对统计人员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