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鄂尔多斯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准格尔旗经济开发区沙圪堵城市建设管理职能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5〕18号)文件的规定,甲方将沙圪堵城市规划区内和准格尔产业园规划区内城市管理执法权委托乙方行使。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执法范围和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沙圪堵城市规划区内和准格尔产业园规划区内。
(二)委托权限:甲方“三定方案”所有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甲方“三定方案”详见附件)。
二、委托期限
委托开始时间:本协议签订时间。终止时间: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对准格尔旗经济开发区执法方式作出另行规定时双方以书面方式终止。
三、公章使用和管理
(一)乙方履行受托城市管理执法职能使用甲方制的“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准格尔产业园大队”公章。
(二)乙方负责对“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准格尔产业园大队”公章的合法使用进行管理,如制定公章管理制度、指定负责人负责审签公章使用等事宜。
(三)乙方负责沙圪堵城市规划区内和准格尔产业园规划区内综合执法大队具体业务。
(四)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使用“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准格尔产业园大队”公章不得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等其他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业务以外的事项,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使用引发的民事经济等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