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快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黄河滩区禁种高秆农作物、严禁各类涉河违规活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管控作物种植,严禁种植高秆作物
严格按照自治区划定的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矢量数据范围,滩区主河槽中心线向外至禁种高秆作物线区域内,严禁新增农作物种植面积,严禁种植玉米、葵花、高粱等高秆作物,严禁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滩区其他区域全面推行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负增长行动,最大限度削减农业投入品使用量,筑牢流域生态防护底线。
二、全面规范涉河行为,严禁各类违规涉河活动
(一)严格滩区土地用途管控。黄河滩区内严禁新开垦荒地,严禁新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严禁新增农作物种植面积,严禁新增确权耕地、一般耕地及配套农业设施,严守滩区土地利用管控要求。
(二)严格涉河项目审批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及特定活动审批,必须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安全优先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各环节关口,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违规行为。对排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严格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限期清理整治,全面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实效。
(三)严禁各类违法涉河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围垦河道、违规取水用水;严禁新建、扩建生产堤,严禁挖筑鱼塘、建设大棚、发展畜牧养殖等违规农业设施;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采砂、放牧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增阻碍行洪的乔木、灌木等林木植被;严禁设置任何影响行洪的人为障碍物,严禁新建、停放各类固定、移动、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达标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严禁向河道、滩区弃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切实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三、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沿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执法主体责任,聚焦春耕备耕关键时段,开展全过程、全覆盖监督检查,第一时间排查整改违规种植高秆作物、违规使用农药化肥等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隐患的,全部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深化宣传引导工作,凝聚流域保护合力
农牧部门要牵头做好滩区禁种高秆作物政策宣传、技术指导与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综合运用实地宣讲、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强化春耕期间动态管控,及时制止违规种植行为。沿黄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宣传部门要加大河湖“清四乱”、河道采砂管控、高秆作物禁种等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知法明理、自觉践行,主动参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群众思想工作,保障禁种管控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水利部门要按期完成高秆作物禁种线界桩埋设、界线落界工作,明确管控范围。
五、畅通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全民参与监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禁种范围内存在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