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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整治农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和食品经营流动摊点的通告
2008-01-17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农贸市场食品

经营秩序和食品经营流动摊点的通告

第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农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加强食品经营流动摊点管理,创造良好的食品消费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旗实际,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和街头、建筑工地等食品经营流动摊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薛家湾、沙圪堵地区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和所有街头、建筑工地食品经营流动摊点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二、旗工商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查处取缔街头、建筑工地和中小学校周围食品经营流动摊点,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三、旗工商局、卫生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的管理。食品经营户必须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但卫生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所有食品流动摊点经营户必须由旗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指定经营场所,由旗卫生局统一标识、统一卫生设施、统一加强管理,并办好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后方可经营。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五、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承担和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入市食品经营户证照备案登记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制度。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营业执照》的,一律禁止入市经营。六、人民群众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监督或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七、凡不执行本通告,拒绝、防碍、阻挠城市管理、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