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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2008-01-17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第7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所有餐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生产经营方式从事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店堂醒目处。

    二、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在店堂醒目处。

    三、餐饮单位应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验收情况、验收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禁止采购使用未取得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

    五、禁止使用超保质期、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未经检疫和假冒伪劣等国家以及全市禁止使用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将依法取缔。

    举报电话:0477—4220803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