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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第5号
2008-01-17

通 告

第5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旗矿业产业层次,实现非煤矿产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内政办发〔2007〕49号)及鄂尔多斯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会议精神,我旗将从2007年7月下旬开始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整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形式,对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组。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集中度和整体效益,延伸产业链条,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矿产资源对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 整合原则

   (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选矿厂冶炼企业分布情况,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调整矿业权设置和选矿厂、冶炼企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二)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企业产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通过资源整合建立采矿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矿山企业管理水平。

   (三)以关闭促整合,以整合促发展,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严重、破坏环境的矿山企业,推动清洁生产。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矿山安全生产。

    三、 具体事宜

   (一) 各采矿权人务于2007年7月28日前持有效证件到旗国土资源局办理资源整合登记手续。

   (二)凡逾期未办理资源整合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关闭。

   (三)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权人,视为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四、 整合目标到2007年10月底,全旗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减少30%。全面完成资源整合,矿产回采率达到95%以上,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矿种能力提高10%。基本消除因矿山开发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实现矿山废弃物集中贮存、污染物集中治理。通过资源整合,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效率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的方向发展,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公告,请各有关矿山企业相互转告周知。

    联系电话:4705136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