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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粮食应急预案
2008-01-18

准格尔旗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为增强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的粮食有效供应,防止市场粮价过度上涨及主要粮食消费品种脱销断档,确保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39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鄂府发〔20074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鄂尔多斯市市级粮食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引起的粮食市场波动或预警报告的各类情况下的各种粮食应急活动。包括对原粮及成品粮(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目标。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把保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保证粮食应急供应。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行动。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粮食工作旗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各负其责。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各种情况及时报告,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粮食储备与粮食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供应准备工作。

4.依法行政,规范运行。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5.救急救灾,保证重点。在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的重点是军粮供应、灾民供应以及指挥部确定的急需口粮的重点救急供应对象。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准格尔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粮食应急工作。粮食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郭银泉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总指挥:董五半   旗财政局局长

苏淳义   旗粮食总站站长

   员:王二仁   旗公安局局长

马义升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冯占泉   旗民政局局长

李卫东   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陈文俊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鲍海发   旗农牧业局局长

张二焕   旗经济商务局局长

李树林   旗卫生局局长

  耀   旗交通局局长

王俊凤   旗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靳树良   旗审计局局长

张绥新   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占金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崔新文   旗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张称心   薛家湾供电局局长

温培峰   准格尔供电局局长

李国彪   农发行准格尔旗支行行长

     网通准格尔旗分公司经理

贺新华   移动准格尔旗分公司经理

史小飞   联通准格尔旗分公司经理

(一)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根据市场粮情监测预警预报分析,判断形势,确定粮食应急工作方案,向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和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部门开展应急粮食供应工作。

3.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解决全旗在应急救灾粮食采购、供应、储存、运输、调拨、加工及粮食补贴、贷款、价格、质量、卫生、宣传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

4.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5.完成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旗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旗粮食总站,办公室主任由苏淳义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旗粮食市场动态,向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的粮食应急救灾方案和粮食供应措施建议;

2.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贯彻落实旗粮食应急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3.协调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粮食应急工作;

4.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分析、汇总、上报粮情和救灾救急粮食供应进展情况,研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方案;

5.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6.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和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管理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7.完成旗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切实承担起各自职责,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1.粮食部门负责市场粮情监测及动态报告,随时掌握市场粮食品种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分析预测市场粮食供求变化趋势,提出应急粮食采购、运输、加工、销售办法和应急加工、承供企业名单,提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应急粮食采购、加工、销售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积极协调工商物价、质检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并组成应急联合检查组,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结合国家粮食法规和流通政策,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2.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人口、特困人口和受灾人口情况,并拿出粮食补贴意见。

3.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对学生食堂粮食供应和在校特困生的粮食补贴意见。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建立粮情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实施各项应急行动的经费需要。

6.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需要。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铁路、公路运力安排的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8.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价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粮价变化趋势,制定粮食经营差率和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卫生部门负责市场粮食卫生监控,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11.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用粮、价格干预、应急资金使用中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粮油加工生产和供应环节质量监管,防止劣质粮油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3.农业发展银行准格尔旗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保证粮食应急需要。

14.农牧业部门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调控粮食生产,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5.通讯部门负责应急期间的通讯畅通,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网络开通(各应急参与部门应明确通讯方式,保障应急期间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畅通)。

16.其他有关部门在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要建立健全市场粮情监测体系,进行粮情跟踪监测,认真做好粮情信息的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送报工作。

(二)应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粮食、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三)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发布粮食供应、价格、品种、储存、加工、运输等情况信息,平息粮食市场谣传或误传,确保社会安定。

四、应急准备

(一)原粮储备。为确保应急需要,在沙圪堵粮站和蓿亥图粮站各储备原粮1000万公斤(玉米800万公斤,小麦200万公斤),以备出现紧急情况时加工、供应。

(二)成品粮储备。储备成品粮油30万公斤(全旗人均1公斤),其中:大米14万公斤、面粉15万公斤、油脂1万公斤。确定沙圪堵粮站为成品粮储存、集散、中转和应急粮食调控中心。

(三)应急采购、加工、供应网点。

1.出现紧急情况时,由旗粮食局牵头,组织10个国有粮食企业(沙圪堵粮站、蓿亥图粮站、布尔陶亥粮站、纳林粮站、海子塔粮站、暖水粮站、榆树湾粮站、薛家湾军供站、五字湾粮站、东孔兑粮站)和5个条件好、有信誉的个体粮店(薛家湾北区粮店、薛家湾南区粮店、东孔兑粮店、沙圪堵家佳粮油门市部、沙圪堵乔利梅粮油门市部),组成全旗粮食应急采购体系,统一到旗外紧急采购成品粮油投放市场供应。

承担应急采购、加工和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店要延长工作、生产和营业时间,必要时要满负荷加工、全天24小时营业。

2.选择呼和浩特大公面粉厂和包头瑞丰面粉厂作为成品粮应急生产点,共同组成粮食应急生产加工体系,以备在粮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及时将原粮、储备粮加工为成品粮,投放市场,平抑粮价。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旗粮食应急预案,立即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同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旗级粮食应急响应。

1.出现旗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旗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小时),请示旗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旗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旗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由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旗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旗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旗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必要时,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可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旗粮食局负责旗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拔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可能出现旗内调拨的粮食供不应求时,逐级报请上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组织旗外粮食调入。

4)经旗人民政府批准,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可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如薛家湾、沙圪堵等地)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旗级粮食应急预警级别包括:

1)警戒状态(级)。粮食价格12天之内涨幅在20%以上,且粮食经营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非正常购粮现象。

2)紧张状态(级)。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30%以上或市场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个别地区出现消费者争购粮食或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3)紧急状态(级)。紧张状态持续7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50%以上或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10%,后续货源不足,市场粮食供应紧张,消费者大量抢购粮食,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4)特级状态(Ⅰ级)。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在100%以上,市场上所有成品粮库存短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抢购现象严重,大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三)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旗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成品粮特别是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薄弱地区的储备规模,重点保证薛家湾、沙圪堵等其他缺粮地区动用旗级储备粮的需要。

2.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粮食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地方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储备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旗人民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旗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旗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要在旗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旗人民政府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实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应急预案启动后,旗粮食总站要建立粮食加工企业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和价格日报告制度,当地主要粮食品种的库存数量低于7天的消费时,动用旗级粮食储备进行紧急加工。承担应急加工任务的粮食加工企业要满负荷运转,保证市场供应需要。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粮食企业、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本地区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应急预案启动后,旗粮食总站要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紧急采购成品粮油,增加市场供应量。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企业要延长营业时间,直至24小时营业。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确定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对居民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旗镜内的中学学生食堂用粮要给予倾斜。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运输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旗粮食总站要提前与所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必要时实行市场临时管制,停止当地成品粮油外销,停止市场所有粮食交易,由有关部门强制征购和征用全社会现有的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三)应急设施和应急维护。要增加投入,加强全旗重点粮食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粮食工作需要。

(四)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对措施的贯彻落实。

七、后期处理

(一)评估和改进。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粮食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加以完善。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1.旗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旗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会同旗粮食总站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等,旗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采购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讯、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政府提前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八、附则

(一)本预案由旗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准政发〔2005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