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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字〔2007〕8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苏木乡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旗各苏木乡镇和各大企业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加快推进我旗城镇化建设进程,旗人民政府将对苏木乡镇和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严格进行规划管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依据《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准格尔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要求凡属苏木乡镇实施的移民新村、旅游区、工矿居民点、交通干道两侧小型服务区等建设项目,必须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苏木乡镇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规划,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在旗规划局备案并办理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手续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未编制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或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依据《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准格尔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要求企业在苏木乡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前,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审批程序,由企业根据所在苏木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编制规划,旗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论证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在旗规划局备案,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未编制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或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苏木乡镇规划管理机构建设
各苏木乡镇要按照《准格尔旗重点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规划机构建设,成立规划管理办公室,选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从而使苏木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规范化。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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