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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发〔2007〕25号
准格尔旗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地震灾害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及《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准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震的类型 根据地震灾害程度可分为:一般地震、较大地震、重大地震和特别重大地震四个类型。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人员死亡在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2.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3.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在3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1.不须请示,立即响应,自动启动实施应急的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行动的原则。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并视旗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需求,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旗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领导下全力以赴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3.依靠人民群众,依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充分发挥他们在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同时要依靠科学的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二、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旗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由平时负责领导和指挥防震减灾工作的“准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准格尔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震紧急救援队、地震现场工作队和13个应急专业工作组。 (二)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详见附录1)。 三、临震应急响应 (一)地震预警及发布。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有明显异常,在紧急情况下,旗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地震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报告。新闻媒体、刊登或播放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二)地震预警预防行动。 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灾害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旗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对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1.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监测工作组负责,旗地震管理部门要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进行震情信息追踪、分析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对未来地震损失预测做好准备,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灾害,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2.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救灾工程抢险抢修组负责,地震紧急救援队做好出发准备,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人防、交通、电力、建设、经济商务、煤炭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镇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厂矿、水库、电站及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震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3.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4.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交通、铁路主管单位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和调用。 5.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通信管理部门及其它有通讯设备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6.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电力部门指导、协调震区所在地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备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7.粮食、食品和物资供应保障。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8.灾民疏散安置。由灾民安置工作组负责,会同民政、教育、建设等部门,协助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9.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公安、武警和消防等部门,备足消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枝弹药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在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卫工作。 10.宣传保障。由宣传工作组负责,组织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做好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舆论引导工作。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知识。 11.资金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与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其经费及时到位。 12.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上级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事务工作。 四、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一)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权限。 应对一般性地震灾害,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旗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及其重大以上震级的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旗地震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同时将情况在震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市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立即向市地震局请求开展各项测定,评估和会商工作,同时向旗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情况。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迅速向旗人民政府、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同时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确定是否启动旗应急指挥系统和派出地震紧急救援队。 旗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布置抗震救灾工作。 (三)较大以上震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 1.较大以上震级的地震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旗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派出“准格尔旗地震紧急救援队”赴地震灾区开展紧急救助。同时,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持和援助。 旗人民政府向灾区快速派出由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旗人民政府旗长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工作,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队和单位。 2.震区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和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各有关部门。上级派出的工作队到位后,要在其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工作。 3.旗地震部门应迅速启动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向旗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同时请求市地震局派人协助开展各项行业情况测报工作。 4.旗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在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5.地震紧急救援工作。抢救地震被埋压人员,在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救援队要立即出动,迅速抢救伤亡人员,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损失。 6.各专业应急工作组(队)应急工作。 (1)地震监测工作组。配合上级工作组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组织专家召开紧急商会,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2)地震现场工作队。以灾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进行地震震害损失评估,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 (3)地震紧急救援队。组织协调调动当地公安消防队和武警,协调当地驻军,及时赶赴现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消防灭火,控制严重次生灾害发生。 (4)工程震害与重建规划组。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受损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设施、城镇基础设施进行抗震鉴定,对危害提出拆除或加固意见,负责指挥或组织建、构筑物抗震加固。参与灾区城建规划,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5)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消防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铁路、桥梁、水库及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抢险救灾工作。 (6)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组织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的卫生情况,做好疾病预防、救治以及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并视情况组建震区中心医院。 (7)交通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铁路部门迅速调集人员和物资,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及有关设施;调集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调足救灾物资,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8)通信保障组。组织通信等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其它有关部门要迅速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备,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9)电力保障组。组织电力系统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10)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组织经济商务、粮食等部门调足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须品及临时抗震施工建材的供应。 (11)灾民安置组。组织民政等部门迅速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死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12)治安保卫组。组织公安、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3)宣传工作组。组织新闻、宣传部门按照自治区地震局提供的震情及时刊播地震信息,报道震情、灾情。要客观、准确、及时、科学地宣传地震、防灾减灾知识。记者前往抢险现场和危险区采访,要经当地抗震救灾指挥人员同意,控制数量,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大力宣传报道抗震设防和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弘扬民族精神。 (14)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 (15)涉外小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 (四)地震灾害后期管理。 1.善后处置。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它处理。 2.社会救助。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届的捐赠。 3.保险。保险公司应按保险责任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4.总结。由旗地震部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旗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五、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发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旗地震部门要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地震局。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苏木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旗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地震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国家、自治区、市和我旗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旗地震部门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执班、地震监测、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旗人民政府。 (四)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造成我旗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面临毗邻地区灾民大量进入我旗境内避难的情况,旗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地震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必要的安排准备及相关应急工作。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更新与实施。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全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和生命线工程单位,应以实际出发,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原则上定为5年。 (二)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旗地震管理部门负责。 (三)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6日旗人民政府印发的《准旗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准政发〔2004〕143号)同时废止。 (四)名词术语、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它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购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录:1.准格尔旗抗震救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一览表 2.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附录2: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震局(台)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年××月××日××时××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人,受伤××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亡情况 4.简述房屋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受损情况 6.其它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写多少,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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