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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2-20

 

准政发〔2005〕34号



沙圪堵开发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粮食应急预案》已经旗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准格尔旗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防止市场粮价过度上涨及主要粮食消费品种脱销断档,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证粮食安全,依照《鄂尔多斯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各乡镇、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圆满完成应急任务。
二、应急准备工作
(一)预警机构。
旗粮食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活的粮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实行市场粮情动态报告制度,搞好对市场粮食价格、库存数量、品种及采购、运输等情况的跟踪调查。
(二)应急粮食准备。
为了确保我旗军需民食的应急需要,筹划储备成品粮油40万公斤(大米20万公斤、面粉18万公斤、油2万公斤),储备原粮1000万公斤(玉米800万公斤、小麦200万公斤)。40万公斤成品粮油分别储存在沙圪堵粮站、蓿亥图粮站、海子塔粮站、纳林粮站、榆树湾粮站、五字湾粮站、暖水粮站、薛家湾粮站、布尔陶亥粮站、东孔兑粮站10个国有粮食企业;1000万公斤原粮分别储存在沙圪堵粮站、蓿亥图粮站、海子塔粮站、纳林粮站4个国有粮食企业。
(三)应急采购、加工、供应网点。
1.出现紧急情况时,由粮食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全旗各国有粮食企业,形成统一的粮食应急采购体系,统一到旗外紧急采购成品粮油投放市场供应。
2.我旗选择呼和浩特大公面粉厂、包头昌禾面粉厂、东胜晴川面粉厂作为成品粮应急生产点,以备在粮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及时将旗级储备原粮加工为成品粮,投放市场,平抑粮价。
3.为应付突发事件和粮市波动,在全旗现有10个国有粮食企业的基础上,选择薛家湾北区粮店、南区粮店、东孔兑粮店,沙圪堵双喜粮店、家佳粮行5个条件好、有信誉的个体粮店作为政府在非常时期定点挂牌销售应急供应粮,平抑市场粮价的政策性粮食供应点。
承担应急采购、加工和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店要延长工作、生产和营业时间,必要时要满负荷加工、全天24小时营业。
(四)应急措施。
1.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环节实行价格差率控制,必要时实行最高销售限价,由政府进行价格干预,对加工或经营环节发生的亏损给予财政补贴。
2.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可以确定供应标准、范围和价格,对居民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学生食堂用粮要给予倾斜,对军粮要按质按量按时保证供应。
3.对成品粮油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实行最高库存量规定,停止当地成品粮油外销,必要时实行市场临时管制,停止市场所有粮食交易,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三、建立粮食流通应急指挥体系
成立准格尔旗粮食流通应急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解决全旗在应急救灾粮食采购、供应、储存、运输、调拨、加工及粮食补贴、贷款、价格、质量、卫生、宣传等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旗人民政府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旗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主任及粮食总站、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为粮食总站、民政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发展和改革局、农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交通局、公安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审计局、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伊泰集团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薛家湾供电局、网通准格尔旗分公司、移动公司薛家湾营业部、移动公司沙圪堵营业部、联通公司薛家湾营业部、联通公司沙圪堵营业部、电信准格尔旗分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粮食总站,主任由旗粮食总站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职责,保证各项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一)粮食部门负责建立市场粮情动态报告制度,随时掌握市场粮食供应情况,分析预测市场粮食供应变化趋势,提出应急粮食采购、运输、加工、供应办法和加工、承供企业名单,提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应急粮食采购、加工、销售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积极协调工商、物价、质监和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互通信息,并组成应急联合检查组,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力度。按照国家粮食经营政策,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人口、特困人口和受灾人口情况,并提出粮食补贴意见。
(三)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学生食堂粮食供应意见。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应急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保证建立粮情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实施各项应急行动的需要。
(六)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需要。
(七)铁路、公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力安排的调度,保证调运应急粮食所需运力。
(八)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粮价监测,掌握粮价变化情况,分析预测粮价变化趋势,制定粮食经营差率和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粮油质量,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
(十)卫生部门负责市场粮食卫生监控,防止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用粮、应急资金使用中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粮油产品生产质量监控,防止劣质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格尔旗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调销贷款,保证粮食应急需要。
(十四)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府所采取的粮食应急措施。
(十五)通讯部门负责应急期间的通讯畅通,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网络的开通;各应急参与部门应明确通讯方式,保障应急期间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讯畅通。
五、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发生突发事件后,旗粮食部门要在3日内拿出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意见,报旗粮食流通应急调控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由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全旗下达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准格尔旗粮食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一)启动应急预案后,全旗粮食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旗粮食总站值班电话24小时开通),发生重要事件要立即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粮食市场稳定。
(二)如遇突发事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在粮源安排方面,当地主要粮食消费品种的社会库存量低于7天的社会消费量时,动用旗级粮食储备进行紧急加工,供应市场。旗级储备粮不足市场7天供应量时,申请动用市、自治区储备粮或国家储备粮。
(三)合理设计应急粮食运输的流向、流量、流速,确定应急粮食加工的品种、数量、库存,应急粮食销售的时间、价格、办法,指定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运输、加工、销售企业等,相应规定各单位开展应急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突发事件平息后,由旗粮食部门根据市场粮情监测情况,及时向旗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由旗粮食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粮食应急预案。
六、附则
(一)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预案由准格尔旗粮食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