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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办发〔2006〕53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旗环境保护局
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的预案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旗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的预案》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的预案
(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 2006年7月27日)
一、总则 (一)为提高我旗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危害,保护环境。依照《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防范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圆满完成应急任务。 (三)事故分级。按照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四级。
l.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较多群众,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和破坏;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环境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物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污染事故。
2. 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人数较多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 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二、主要任务和适用范围
(一)主要任务。 采取快速反应和有效措施,及时、恰当地处理、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1.在生产、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因有毒有害化学品泄露、扩散所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化学品外泄或因爆炸而产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3.工业废气及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而造成的大量废气、废水非正常排放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4.工业生产中因有毒有害工业废气直接排放而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5.危险废物在运输、填埋、焚烧过程中人为流失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6.氨水池、焦油池渗漏等其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成立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为组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旗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卫生局、煤炭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广播电视台、报社以及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处理组、资金保障组、设备物资供应组、人员救治组、公安警戒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七个工作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在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后,加强突发污染事故的现场指挥、调度,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突发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防止污染蔓延;想方设法解决并保证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及时到位;认真组织开展伤员救治、预防警戒、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及应急处理信息。
事故处理组由旗环保局、安监局和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为旗环保局局长,副组长为安监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调查和影响评估,同时进行调查、取样、监测、查处,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展,组织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并针对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在24小时内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给污染事故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群众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旗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组成,组长为旗财政局局长,副组长为审计局、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每年的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将日常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做好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设备物资供应组由旗煤炭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组成,组长为旗煤炭局局长,副组长为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保障污染治理设备、应急设施和救灾物资的供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人员救治组由旗卫生局、民政局组成,组长为旗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积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伤亡人员医学鉴定工作,对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公安警戒组由旗公安局及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为旗公安局局长,副组长为相关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加强对污染事故现场警戒,同时对较大污染区域进行划线警示,避免群众受到污染伤害。
新闻发布组由旗广播电视台、报社组成,组长为旗广播电视台台长,副组长为旗报社一名副社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加大对突发污染事故的报道,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情况发布工作,同时要加强预防污染伤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治污染的能力。
善后工作组由旗民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和发生事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为旗民政局局长,副组长为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突发污染事故发生后,加强污染源的控制,消除污染危害,特别是加强农业污染、水污染的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范围的安全供水保障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和安全运输工作。
(二)应急预防。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全旗环境污染源的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污染分析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3.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旗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和措施。
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一般(Ⅳ级响应)应急响应由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实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既定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应急指令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后,立即准备应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应急工作程序 (一)应急程序启动。 通过群众举报、企事业单位报告、“12369”环保热线、上级指示等途径接警后,要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工作程序。
(二)应急快速出击。 启动快速应急工作程序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工作组携带应急、防护装备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处理工作,保证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三)事故现场处理。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和勘验,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进一步加重,积极组织疏散周围群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出应急处理对策和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旗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四)事故调查取证。 事故处理组进入现场后,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勘验,进行现场笔录,了解关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时作出事故分析。用笔录的形式询问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按规定作出书面调查报告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后向上级汇报。
(五)依法结案。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及时整理现场调查材料,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处理,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将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现场处理完毕后要进行整改,并将书面处理报告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附则
(一)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预案由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工作机构图
2.旗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3. 各工作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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