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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准格尔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旗人民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准格尔旗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人群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旗区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旗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超出旗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跨旗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事件应急体制。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
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5.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指挥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准格尔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环境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
为保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成立以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旗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卫生局、煤炭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公安局、审计局、监察局、消防大队、广播电视台、报社以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苏木乡镇的行政“一把手”为成员的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办公室、事故处理组、资金保障组、设备物资供应组、人员救治组、公安警戒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八个工作组。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旗委、旗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指挥、调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防止污染蔓延;想方设法解决并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和救灾物资及时到位;认真组织开展伤员救治、预防警戒、应急宣传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治理情况及应急处理信息。
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环保局局长兼任。
事故处理组由旗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为旗环保局局长,副组长为安监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和影响评估,同时进行调查、取样、监测、查处,防止事件蔓延和扩展,组织善后的环境恢复等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进行采样监测,并针对污染事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在24小时内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给污染事件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群众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旗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组成,组长为旗财政局局长,副组长为审计局、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每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将日常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应急资金的及时到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设备物资供应组由旗煤炭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组成,组长为旗煤炭局局长,副组长为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障污染治理设备、应急设施和救灾物资的供应,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人员救治组由旗卫生局、民政局组成,组长为旗卫生局局长,副组长为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积极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伤亡人员医学鉴定工作,对受到严重伤害的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公安警戒组由旗公安局及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组成,组长为旗公安局局长,副组长为相关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加强对污染事件现场警戒,同时对较大污染区域进行划线警示,避免群众受到污染伤害。
新闻发布组由旗广播电视台、报社组成,组长为旗广播电视台台长,副组长为旗报社一名副社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加大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报道,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发布工作,同时要对做好预防污染伤害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治污染的能力。
善后工作组由旗民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和发生事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组长为旗民政局局长,副组长为环保局、水利局、农牧业局、安监局一名副局长,工作人员从以上单位抽调。其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加强污染源的控制,消除污染危害,特别是加强农业污染、水污染的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环境污染范围的安全供水保障工作;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和安全运输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现场指挥部)是应对具体污染事件的临时性指挥机构,由应急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与人员并报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而成立。
(二)专家组。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旗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1.旗环保局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旗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旗环保局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普查,掌握全旗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研究并建立我旗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组织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三)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四)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旗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一般环境事件)的预警信号为蓝色,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旗人民政府和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
(二)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环境监察应急、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染区域划定,同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2.开通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调集事发地周边旗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报告上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6.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旗环保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事发地环保部门,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对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损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指挥与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1)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周边地区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旗应急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应急现场指挥部,在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加强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
(6)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回时间。
(五)应急监测。
旗环保局环境污染应急监测队伍在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六)信息发布。
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七)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经批准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旗环保局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旗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后列支。
(二)装备保障。
旗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通信保障。
旗环保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旗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旗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旗环保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我旗境内大中型化工等企业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旗环保局与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旗环保局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旗环保局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旗环保局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二)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三)旗级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各旗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旗际救援活动,开展旗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五)预案解释部门与实施时间。
1.本预案由旗环保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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