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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发〔2007〕210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四日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
2007年9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地区现状
1.5适用范围
1.6工作原则
1.7应急预案体系
1.8预案管理
2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苏木乡镇工作机构
2.4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组
2.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2.6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2.7基层组织
3工作要求
3.1指挥原则
3.2责任体系
3.3信息监测
3.4专家指导
3.5预防
3.6预测、预警和预备
3.7先期处置
3.8报警
3.9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3.10预案启动
3.11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应急救援
3.13应急资金物资
3.14交通运输
3.15指挥、通信与信息
3.16医疗卫生
3.17治安
3.18社会动员
3.19工程
3.20技术
3.21其它
3.22预案的终止
3.23善后处理
3.24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4附则
5附件
5.1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5.2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5.3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5.4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称《旗总体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苏木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
1.1编制目的
按照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部署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和《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准格尔旗现状,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1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2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划分标准和级别由各专项预案予以规定。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1.4地区现状
准格尔旗位于晋陕蒙三省区交界处,黄河三面环绕,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突发事件主要为生产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沿河水灾、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雪灾、旱灾、沙尘暴、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发生的,涉及跨苏木乡镇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或者需要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旗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6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
(2)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究,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5)分级负责。在旗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预案。
(6)联动处置。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城市统一接警、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苏木乡镇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7)专群结合。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究、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8)整合资源。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9)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形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7预案体系
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旗人民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可能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旗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下称应急办)审定后印发,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是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旗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突发公共事件单位应急预案。由旗直、旗级企事业单位、驻旗有关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制定印发,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必须待专门预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除本预案附件中列出的有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外,在准格尔旗行政区划内的所有部门、单位、机构、组织均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其它相应的应急预案。
1.8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组织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旗总体预案具体加以细化,并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旗应急办依据国家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3)各类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
(4)预案制定组织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必须存入旗应急办信息数据库。
(6)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的资料积累、科学研究,为修改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实践借鉴与科学依据。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旗人民政府为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旗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或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各副旗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称相关应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旗长、副旗长处理有关工作。
2.2工作机构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旗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旗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旗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总值班室;接收和办理向旗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在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旗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平台、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旗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各种预案和保障方案,研究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直、旗级有关企事业单位、驻旗有关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单位特点并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办,作为旗应急办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有关决议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根据我旗实际,重点设立以下应急办:
(1)旗民政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
(2)旗水利局设立旱涝灾害、黄河防凌防汛应急办。
(3)旗科技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4)旗国土资源局设立山体崩塌、滑波、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旗农牧业局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6)旗林业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林业生物灾害和风沙灾害应急办。
(7)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办。
(8)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9)旗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10)旗煤炭局设立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办。
(11)旗交通局设立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应急办。
(12)旗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13)旗煤炭管理局设立煤矿安全应急办。
(14)旗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
(15)旗教育体育局设立体育赛事、学生安全应急办。
(16)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技术安全应急办。
(17)准格尔供电局设立电力设施、供电安全应急办。
(18)薛家湾供电局设立电力设施、供电安全应急办。
(19)中国石油鄂尔多斯销售分公司准格尔经营部设立石油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20)神华准能公司设立铁路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应急办。
(21)中国网通准旗通信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2)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薛家湾营业部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3)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沙圪堵营业部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4)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分公司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5)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营业部设立通讯安全应急办。
(26)旗邮政局设立邮政安全应急办。
(27)旗文化广播电视局设立文化活动安全、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28)旗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29)旗卫生局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30)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办。
(31)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和国家安全应急办。
(32)旗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工商管理应急办。
(33)旗粮食局设立粮食安全与供应应急办。
(34)旗民族事务局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应急办。
(35)旗外事办设立涉外(侨)突发事件应急办。
(36)旗信访局设立信访安全应急办。
(37)人民银行准格尔旗支行设立突发金融(含外汇管理)事件应急办。
(38)银监分局准格尔办事处设立银行业安全应急办。
(3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煤田支公司设立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4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支公司设立人寿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煤田支公司设立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4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煤田支公司设立财产保险突发事件应急办。
(43)旗发展和改革局设立综合应急办。
(44)旗经济济商务局设立物资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办。
(45)旗财政局设立财政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办。
(46) 旗司法局设立司法行政应急办。
2.3苏木乡镇工作机构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组。
各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旗应急办成立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大决策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评审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参与旗突发公共事件安全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咨询与研究;参与、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检查工作;指导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等。
2.5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旗人武部和各种警察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和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救援、应急保障、自救和互救等工作,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和毗邻地区、系统、单位的救援任务。
组建急救队要注重实效并力求一专多能。各种急救队要制定周密适用的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技能训练,配备必需装备,适应急救队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急资源组建急救队并直接指挥。紧急状态下,旗人民政府有权调动各急救队执行救援任务。
2.6应急保障组及其职责
旗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由旗应急办审定。
(1)通信保障组。由旗应急办牵头,旗公安局、文化广播电视局、网通公司、各移动公司、各联通公司营业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旗卫生局牵头,旗各大医院、防疫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旗经济商务局牵头,旗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交通局、粮食局、民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和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旗公安局牵头,武警准格尔旗中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旗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商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旗监察局牵头,旗人民检察院、旗委组织部、人事局、审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7基层组织
基层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特点、单位实际可设立应急处置组织。
全旗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社区,凡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的均要积极创造条件,明确内部应急处置第一责任人。基层单位安全建设与应急处置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预案落实、制度落实、设施落实、训练落实,确保自我防范和参与社会救助行动的需要。
3 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中心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并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指挥原则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 责任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3信息监测
各安全信息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和毗邻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专家指导
制定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救援要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理论技术指导作用。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3.5预防
各应急办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公共安全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预防胜于救灾的观念,增加投入,积极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
3.6预测、预警和预备
建立、强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预测系统,使监测报告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6.1预测
各应急办是突发公共事件安全预测的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监测网、信息数据库和风险监测分析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加大监测范围和力度,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开展风险分析,进行科学预测,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编制预警报告。
3.6.2预警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发布。预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预警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某一区域或全旗是否进入紧急状态由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要尽可能具体,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3预备
各工作机构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按各自制定的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可适时启动专家组。
3.7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8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全旗统一的综合报警服务平台,承担全旗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报警受理和信息传递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旗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分管领导。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要力求全面具体。
3.9信息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不断续报有关情况。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它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10预案启动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事发单位应急预案。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旗应急预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启动旗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11应急处置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及部门、单位可以设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亦可在事发地点设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3.12应急救援
事发单位和当地急救队伍为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队伍,毗邻单位和地区的急救队为后续增援队伍。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的后备力量,随时准备加入应急救援行动。武警中队、预备役部队要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在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在启动应急救援队伍的同时,可根据需要启动相关应急保障。可根据情况进行应急响应。
(1)基本应急。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原则,事发地的各应急机构立即做出响应,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时,属地人民政府应作出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响应范围、增加响应部门的决定。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支援,提出启动市应急预案的建议或请求驻军部队、武警中队、驻旗各大企业支援配合地方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相关事件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最高一级预案的应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主要处置工作的应急办和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旗应急办。
3.13应急资金物资
旗、苏木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中按适当比例设置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增加。同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的投入。
各行业应急办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救援结束后,能够返还或恢复原状的物资和设施,征用机关应当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征用机关应当给予被征用方合理的经济补偿。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确定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3.15指挥、通信与信息
建立安全畅通的指挥系统。旗应急办建立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和地下指挥所。
建立灵敏可靠的通信系统。旗应急办配备指挥通讯车,与市应急办、部队及各苏木乡镇、旗直相关部门应急办构建有线、无线、网络互通体系,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无阻。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建立完备的信息保障系统。旗应急办利用旗公安局的自动化、数字化平台,逐步配备高科技的地面、空中观测、信息收集装备。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市应急办及各苏木乡镇、相关部门应急办信息共享。
3.16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3.17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3.18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3.19工程
建设布局合理的应急工程防护体系,力求实现一个工程多种用途。
(一)中心城市建设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地下应急指挥所和人员疏散基地;中心城镇建设公共突发事件地面应急指挥所和人员疏散区。
(二)充分利用现有人防工程、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安全线工程,形成水、电、气、热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在非正常状态下应急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全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抗灾能力。
(三)规划与建设紧急避险场所。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科学管理。可与公园绿地、广场、人防地下工程、停车场、疏散通道等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紧急避难场所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在人群密集场所,要设立疏散标记。
(四)全面加强基层单位安全防灾工程建设。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社区,尤其是涉及公众安全的场所,都要加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配备必要的防灾救灾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整齐备,随时可以有效使用。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监督检查。
3.20技术
(一)提高城市安全监测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旗相关部门要大力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尽快提高城市安全监测技术与装备水平。
(二)整合科研力量,对城市安全的规律与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研究探讨。在引进、推行外地应急处置设备、器材、软件产品和技术的同时,研究和开发本地先进技术和产品。构建安全信息收集、传输、分析、处理系统。
(三)提高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技术、设备装备水平,重点装备各应急处置大队,相关单位要自行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处置装备与器材。选调专业人才,充分加强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一线力量。
3.21其它
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请求现场救援保障、工程抢险装备保障、人力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保障体系。
3.22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23善后处置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各应急办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据此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3.24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使民众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基本的处置技能。
3.24.1宣传教育
加强经常化、全民化安全教育。把公共安全教育纳入党政干部与公务员教育内容中,各部门要开设安全教育讲座。
在群众中普及公共安全教育与救助知识。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免费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和自救常识。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讲座。旗应急办负责编印安全防范、自救互救宣传教育资料、应急手册、应急宣传画等。
3.24.2培训演练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应急办按相应预案组织必要的培训学习。实施机率较大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以熟悉技术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附则
4.1本预案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4.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附件
5.1准格尔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5.2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堤;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一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冰雹、雪崩等气候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它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它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蟆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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