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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政办发〔2008〕1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
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
从事第一产业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1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着力实施“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有效促进了农村牧区人口向城镇和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全区呈现出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农村牧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的情况。外省区人员的流入,一方面对引进农牧业先进技术和农作物新品种,带动当地农牧民转变思想观念、改进生产生活方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流入人口与当地农牧民争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不利于农牧业可持续发展等负面影响。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区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结合自治区实际,按照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不断加强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坚持统筹城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解决农牧业问题从非农产业上找出路,解决农村牧区问题从推进城镇化上找出路,解决农牧民问题从减少和转移农牧民上找出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稳定土地草牧场基本经营制度,依法进行土地和草牧场合理流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科学规范管理农村牧区人口流动,确保我区土地和草牧场得到合理、高效利用,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兼顾地区差异原则。我区地域辽阔,气候资源、水资源等空间分布不均衡,自然条件不尽相同,土地、草场等农牧业自然资源差异较大,各地经营状况和人均占有量差异明显,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生态相对脆弱。要严格按照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资源环境状况和人口承载力,因地制宜,统筹考虑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和经营。
2.限制鼓励并举原则。随着农牧业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省际间、区内不同地区间人员的流动是必然的,但不能无序盲目地流动,因此造成流入人口从事第一产业挤占当地农牧民农牧业资源的情况,甚至出现在我区实际退耕还林草和围封转移等生态脆弱区域再度开发的问题,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不能无原则地使外省区流入人口从事第一产业,增加新的农牧民,影响我区城镇化进程。对此要依法予以控制。同时,对有利于弥补当地劳动力资源的结构性短缺,有利于引进现代农牧业生产方式的人口流入要予以鼓励。
3.流出大于流入原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发展现代农牧业的同时,要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逐步走向城镇和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不仅要合理分流转移现有农村牧区人口,而且要严格控制外省区人员流入农村牧区,确保我区农村牧区人口总体上流出大于流入。
4.持续稳定发展原则。坚持在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不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大力加强服务协调能力,保证进入我区的具备先进生产方式的组织或个人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扩大再生产,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当地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
二、政策措施
(一)继续完善土地草牧场流转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切实规范土地和草牧场的合理流转程序,严格执行农村牧区土地和草牧场优先在本集体经营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外省区人员进入农村牧区转包租赁土地和进入草牧场从事农牧业生产,必须在第一承包人自愿、嘎查村集体组织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要求签订转包租赁合同。要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转包租赁合同内容,确保土地和草牧场永续合理利用。
(二)禁止外省区人员进入生态脆弱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的主体功能区划要求,把生态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来抓,拟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严禁变相圈占土地,严禁“以租代征”搞非农建设。在继续实行生态环境恶劣、水资源不足地区农牧民移民政策的同时,严格禁止外省区人员流入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区从事农牧业生产,不得出现“当地人移出去、外地人搬进来”,生态环境先改善后破坏或边改善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三)禁止外省区人员进入农村牧区进行粗放经营。外省区人员进入我区农村牧区从事第一产业生产,要具有科学化、商品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特征和方向,生产经营方式要有利于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不得从事简单的或不进行基础性投入的掠夺性生产。各地要通过合约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引导,明确其在生产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止在生产中出现水土流失、地力下降、草场退化沙化等问题。
(四)鼓励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外省区组织或个人进入重点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对于具有较高农牧业生产技术,能带动调整优化农牧业结构,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牧业科技进步的投资者,鼓励其长期居住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以逐步提高农牧业集约化、市场化和农牧民组织化水平,提高当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对农村牧区流动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牧区人口自下而上的报告制度,嘎查村委会要随时掌握本嘎查村外来人口的变动情况,及时向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派出所要对外来人口特别是外省区人口进行准确审查,对符合我区流入政策的人员要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备案并凭身份证办理暂住证。要明确出租房屋主的治安管理责任,签订治安责任,建立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租住人员登记制度。
(六)完善农村牧区户籍管理制度。公安机关要在管好流动人口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婚嫁等符合落户条件的,要依法办理落户手续。同时要提高落户审批级别,苏木乡镇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外省区流入人口落户指标,旗县(市、区)公安局按指标审批落户。
(七)做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暂住我区农村牧区的外省区人员,要将其纳入我区整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范畴,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加以规范。出租房主如发现暂住者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嘎查村委会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三、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规范管理外省区人员流入我区从事第一产业的工作机制。各地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层层负责,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要建立业务工作归口管理、政府负责政策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纳入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
(二)开展清理检查活动。各地要对农村牧区外省区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对继续在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限期无条件撤出;在其他地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对以口头协议转包租赁耕地草牧场的,须经本嘎查村集体组织审查同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方可继续经营;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省区组织或个人,要引导其向“一村一品”发展,加快培育特色明显、类型多样、竞争力强的专业嘎查村、专业苏木乡镇。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牧区外来人口生产经营的服务与管理,把规范管理外来人员从事第一产业工作作为“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确保我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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