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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008-03-18

第 6 号


《准格尔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旗人民政府2004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旗长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准格尔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有充分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旗行政区域内失去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但已享受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失地农民除外。
第三条  旗社保局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养老金的支付。旗税务、国土部门和失地农民所在乡镇配合收缴保险基金。旗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立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基金出现赤字,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五条  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自由确定。
第六条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及年限:
(一)男18—45周岁、女18—40周岁的失地农民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男45—59周岁、女40—54周岁的失地农民,可逐年,也可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
(三)男60—64周岁、女55—59周岁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
(四)男65—69周岁、女60—64周岁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10年养老保险费。
(五)男70—74周岁、女65—69周岁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5年养老保险费。
(六)男75周岁、女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一次性缴纳3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缴费比例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
一次性缴纳的,由征地主管部门从补偿费中全额代扣代缴,旗财政按缴费总额的10%补贴。逐年缴纳的,由本人直接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6%缴纳,旗财政按缴费基数的4%补贴。
第八条   失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与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九条  失地农民应在失地后一年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本办法实施时已失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逾期办理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个人承担。

第三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按照GB11643-89标准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缴费按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统筹金中划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账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并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失地农民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之转移,转移金额按照内政发〔1998〕36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对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为失地农民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
失地农民有权查询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本办法实施后享受待遇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失地农民个人账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所需要的资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基数。
基础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各类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比例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总额/120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数额和年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月以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标准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的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每月领取310元养老金。
第十九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的,不享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手续。对不及时申报或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人员,由经办机构追回多领的养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   养老保险△   办法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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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旗委,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纪委,人武部,沙圪堵开发区管委,法院,检察院,旗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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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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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28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