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政务公开>>惠民政策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3-18

 准政发〔2005〕75号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沙圪堵开发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业经旗人民政府2005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准格尔旗城乡特困居民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旗社会医疗救助保障体系,深入解决城乡特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内民政救函〔2004〕2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05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全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解决患重大疾病城乡特困居民的实际困难,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补充和完善全旗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保障适度。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
(二)逐步完善,稳步推进。随着城乡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完善全旗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三)明确对象,确保重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要从城乡居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救助的对象入手。
三、救助对象
(一)因病需要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
(二)因病需要救助的农村五保户;
(三)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四)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救助:
1.打架斗殴、服毒自杀、有意自残、酗酒伤害等;
2.镶牙配镜、整容、矫形等非正常疾病;
3.工伤;
4.交通事故。
四、救助的疾病范围
(一)尿毒症;
(二)恶性肿瘤;
(三)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四)白血病;
(五)严重的脊髓疾病;
(六)重度以上烧伤;
(七)严重的肝脏疾病;
(八)其它严重疾病。
五、救助的办法与标准
(一)农村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与标准。
1.代缴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资金。
2.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全年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元)时,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二)城镇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与标准。
1.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镇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经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全年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万元(含2万元)时,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2.没有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患救助范围内的疾病,全年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时,按30%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对象诊疗项目、用药、医疗设施的使用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执行。
六、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城乡救助对象分开审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有效的医药费报销凭证等。其中,农村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准格尔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准格尔旗农村五保户救助证》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住院医疗费报审单》等相关证明;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准格尔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准格尔旗城镇无业居民合作医疗手册》或《准格尔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没有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医院就诊卡、检查(验)报告单等。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进行认真初审,召开评议会议研究,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然后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报送旗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旗低保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旗低保办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提交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国家福利机构中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所在福利机构将需要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旗低保办,旗低保办对国家福利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提交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病确需到旗外医院治疗或因外出在异地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有效票据等享受医疗救助;没有参加城镇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因病确需到旗外医院治疗或因外出在异地发生住院费用时,应及时向旗低保办声明备案。
七、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救助金的筹集。
实施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形式解决,同时建立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1.上级下拨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2.旗财政列入预算的农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
3.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资金;
4.农村、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5.按规定用于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二)救助金的管理。
农村和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低保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结转使用,封闭运行,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救助金的发放。
1.医疗救助金由旗财政根据医疗救助的需要将救助金拨付到旗低保办,旗低保办拨付到救助对象所在乡镇,由乡镇低保机构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福利机构中供养的救助对象,由旗低保办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所在福利机构,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2.农村救助对象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参合资金由旗低保办拨付到低保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低保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低保机构代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
八、组织与实施
(一)旗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旗低保办要认真组织调研,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旗卫生、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五)申请享受城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的调查核实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旗低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