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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呈报践行科学发展努力提高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报告
2009-05-30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呈报践行科学发展努力提高政府法制

机构行政复议工作的报告

 

中共准格尔旗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我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践行科学发展努力提高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工作》随文呈上,请审示。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践行科学发展努力提高

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工作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任务。同时,也是行政复议工作的目的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研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措施,对于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如何更好地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就成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又一新课题。

    一、我旗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是机构设置。因法制办公室是政府办公室的内部科室,因而行政复议机构和工作人员均隶属于政府办公室。二是人员配置。法制办人员配置为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法制员1人。三是经费保障。法制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其中落实行政复议业专项务经费3万元,法律顾问专项经费10万元。四是近几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2005年共受理12件,2006年19件,2007年32件,2008年8件。今年,截至目前已受理并办结46件,案件均因申请人不服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结果为政府全部维持,现申请人均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我旗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视不够。一是对新形势下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对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不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进入了信访渠道,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陷入疲于应付信访、应付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二)对行政复议制度宣传不够深入。行政复议相比于行政诉讼,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方式灵活、不用交费等特点,应当成为公民寻求救济的首选途径。但是,群众对这部法律还不是十分了解,掌握得也不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申请复议”、“不会申请复议”、“不敢申请复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说明群众对行政复议这种法律救济制度还很不了解,这也与宣传不够有直接关系。

    (三)行政复议机制建设不够完善、人员不足。没有树立规范意识,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程序,从受理、登记、审查到归档,没有一个非常健全的工作程序,过去几年实施口头受理,办案程序不够严谨。没有与信访机制进行很好衔接,许多能够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通过信访途径直接作出了处理,加大了信访工作量,同时又不能产生好的法律效果。与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相比,在人员编制上存在明显不足,使行政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作用无从谈起。

    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意识不强是造成行政复议工作滞后的根本原因。一方面,行政争议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工作相对比较落后。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律意识不强,既有领导和行政机关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也有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一些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意识不是很强,该告知救济途径的不告知,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信访或诉讼,有的只告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领导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符合条件应该受理的复议申请不敢受理,怕承担责任,怕当被告。同时,这些地方的群众法律知识十分欠缺,对行政复议制度不够了解,只知道上访,或采取静坐等不正当手段来维护权益,有的虽然知道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不敢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是导致行政复议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对于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大量的行政争议游离于法律途径之外,虽然通过信访途径化解了一些行政争议,但忽视了行政复议这一法定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使得群众信“访”不信“法”,造成信访案件大量增加。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失去了行政复议应有的监督功能,未能充分发挥通过行政复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效能不断提高的作用。

    四、推动我旗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思考

    (一)更新工作理念。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结底是要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行政复议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复议的理念应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这一理念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充分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必须贯彻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职责,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工作,以周到、严谨、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向人民负责。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忧民之忧,急民之急,解民之难,真情实意,竭尽所能,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使人民放心。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每一起行政争议,让人民满意。

    (二)畅通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表明他们对行政机关充分信任,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受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法渠道、以不正常方式反映诉求,激化矛盾。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畅通的突出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把合法的复议申请挡在大门之外。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应当定期通报,督促纠正。

    (三)提高办案质量。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保证,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直接关系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关键是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始终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绝不搞官官相护,姑息迁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该变更的要坚决变更,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坚决赔偿。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在工作实践中,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精品”,办成“铁案”。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创新工作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力所在。针对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表面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政争议解决难度大的新情况,必须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对自己明显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自行改正,也可由上级机关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并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相互交流借鉴,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效果。

   (五)完善复议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离不开制度的完善。有必要根据我市各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机构考核评价制度、人员资格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同时,加大对行政复议组织体制、受案范围、当事人制度、管辖制度、证据规则、审理程序、决定形式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借鉴其他发达地区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加强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治安等热点领域行政争议问题的调查研究,促进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总之,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