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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转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充分就业
增加劳动收入的意见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充分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意见》(鄂府发〔2008〕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充分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广大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积极促进就业,有效扩大就业,实现充分就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目标,是全面提高人民群众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根本保障,是进一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关键,是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2002年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切实增加就业投入,全力扶持产业发展,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结构转型,劳动力总量过剩且素质相对偏低,导致就业矛盾凸显,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加快创建充分就业城市,切实增加城乡劳动者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把握目标任务
(一)促进充分就业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扩大就业放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就业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等措施,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增加城乡劳动者收入。
(二)促进充分就业的目标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政策体系,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充分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万人,实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成城乡并重的就业服务制度和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得到切实提高。
二、完善政策体系,落实就业政策
(三)实施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鼓励支持能有效拉动就业的产业发展。特别要注重加快餐饮、商贸、交通、物流、旅游、文化、体育、金融和信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破市场垄断,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拉动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中小型企业,发挥中小型企业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实行项目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对就业拉动作用,把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作为项目落地的前置条件之一。积极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当地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地转产就业。
(四)实施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性、制度性的就业资金正常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地方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要随可用财力的增长逐年相应增加。“十一五”期间,市本级和旗区要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1.5倍的比例安排地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未按要求足额安排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和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门用于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劳动力市场建设、培训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奖励基金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五)实施促进就业的税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税费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优惠;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的税费优惠;对其他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2009年后,按照国家自治区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六)实施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各级政府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鼓励和配合驻市各金融机构向上争取贷款规模和资金投放,为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和自主创业提供更为有力的资金支持。驻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国有控股银行要切实承担起对自主创业者进行贷款扶持的责任,确保每年足额安排政府确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就业部门、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银行要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与服务,把握好贷、用、还三个环节,提高小额贷款管理水平,控制和防范各种风险。修改完善《鄂尔多斯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扩大小额贷款对象范围,对促进就业效果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金融服务。
(七)实施促进就业的创业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农牧民及其他社会群体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培训,鼓励其自主创业。市、旗区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和新办贸易市场时,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税费减免、法律援助、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自主创业者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条件。实行创业扶持奖励制度,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平均带动至少10名以上当地劳动力就业、依法纳税的“创业示范户”,要予以表彰并提供长期的跟踪服务和支持。
(八)实施促进就业的援助政策。按照城乡统一标准,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成员、“4050”失业人员、残疾人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以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半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三年。
三、加强就业管理,完善就业服务
(九)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人力资源市场与人才市场,打破部门分割,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体系,提高市场服务效率。重点打造城市核心区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提高中心市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发挥其在整个市场体系中的核心和枢纽作用。改造提升旗区分支人力资源市场,在人口密集、产业集聚和劳动力供求集中的工业重镇、人口大镇和工业园区建立专门人力资源市场,形成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十)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建立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由统计部门牵头实施,各级劳动就业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情况数据库,及时准确反映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工作对策服务。
(十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市、旗区两级就业部门和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为全市城乡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样式,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和标准执行。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使用的管理。
(十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或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要采取措施,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防止出现大规模失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驻市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或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支持大中型老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方式,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企业,市、旗区人民政府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适当比例资金补助企业开展转岗培训。
(十三)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市、旗区两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和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完善管理服务制度,落实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和政府授权的其他促进就业项目,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就业服务补助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提供减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就业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完善体制机制,统筹城乡就业
(十四)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管理城乡就业。按照政策、登记、市场、服务、管理“五统一”的原则,统一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服务内容和标准,为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就业服务。农牧民工和城市人口平等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双向选择。加强针对失地农牧民、煤矿采空区、整体迁出区农牧民的就业援助,通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结对帮扶、支持自主创业、提供免费培训、提供社保补贴等援助措施,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完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针对进城务工农牧民的专项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十五)加大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实施“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对有转移就业愿望、尚未转移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部门要加强劳动力供求状况及趋势的分析预测,引导培训机构对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和校企合作模式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实施分类培训、分档补贴政策。就业、人口转移、教育、扶贫、民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职责,共同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转移培训项目。打造培训品牌,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农牧民进城就业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推动转移就业由量向质的转变。
(十六)加快向农村牧区延伸公共就业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布局,强化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牧区。加强对农村牧区劳动力供求情况、就业趋向的分析,探索在重点输出地区建立劳务公司,在输入人口较多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窗口,重点服务农村牧区和外来劳动者。加快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城乡网络互联互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一视同仁的就业服务。继续组织实施“春风行动”等专项活动,为进城务工农牧民提供更加实用的就业服务。
(十七)多措并举促进农牧民充分就业,稳定增收。加大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提高农牧民的整体素质和创收能力。积极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牧区社会经济结构,加快提高农牧业装备水平和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农牧业,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全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牧业产业链条,促进农牧民在农牧业产业内部转移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和农畜产品流通等二、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五、加强技能培训,推动素质就业
(十八)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牧民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初高中落榜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根据现行培训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实际,从2009年起适当上调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
(十九)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工作机制。按照“一件事情一般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明确涉及培训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农牧民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和初高中落榜生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项目化运作的方式进行管理,分别由人口转移和教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劳动就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全市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数据库,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培训和多头培训。
(二十)改进培训补贴方式,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对于实行项目管理的培训,要按照项目任务做好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进度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其他形式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都要以受培训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且通过培训实现就业作为进行补贴的前提条件。补贴对象的范围限于进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登记求职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就业部门和公共职介机构要加强对求职人员的职业介绍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推荐至有关培训学校接受培训,也可由求职者自主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各类培训学校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且推荐学员就业后,凭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按规定申报培训补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的鄂尔多斯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牧民,根据本人意愿和就业需要,可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个人自主选择培训学校及专业。经培训实现就业后,凭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培训券报销培训补贴。在职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方式,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健全保障机制,增加劳动收入
(二十一)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健全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认真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规定的工种一律持证上岗。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作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从制度上保障劳动监察人员依法监察执法的独立性。
(二十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依据社会平均工资和消费水平状况,按照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执行《鄂尔多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切实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企业职工在工资待遇确定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适时调整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定期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适时调整工资标准,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全体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十三)依法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劳动、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对部分用工单位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收取财物、扣押求职者有效证件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进一步解决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扩大工资保证金实施监控范围,强化工资支付监控力度。继续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企业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推动企业规范工资支付管理。推动落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五)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发改、财政、教育、统计、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人口转移、扶贫、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康俊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赵斌副局长、市就业服务局刘党局长兼任,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城乡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作为政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为调动有关方面积极性,从2009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全市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七)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协调整改。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要求,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有关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各类企业(单位)办理有关证照,以及办理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各项促进就业补贴的手续,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八)加强信息交换和协查通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教育、扶贫、人口转移、统计、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季度掌握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原则上按季度向同级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促进就业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季度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