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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9-12-18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09〕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要求,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切实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培训,强化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将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范为以下四大类:

    1.实用技能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牧民和返乡农牧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和定向培训。

    2.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培训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3.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4.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新招收的城乡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二)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在每期培训班的教学安排上,与本专业(工种)直接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占总课时的90%以上,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60%。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二、整合优质培训资源,招标确认定点培训机构

   (一)面对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招标确认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定点培训机构。旗县一级不进行定点培训机构确认工作。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工作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组建职业技能定点机构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

    2.资格评审。根据《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培训专业(工种)、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其中承担进城求职农牧民和返乡农牧民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备免费住宿条件。

    3.认定机构公示。经考察、评审后,对拟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要进行公示,盟市级定点培训机构由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对盟市上报备案的定点培训机构,自治区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自治区级定点培训机构除具备《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外,应在某些专业(工种)的培训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实训条件完备,就业效果好,并能承担跨盟市重点培训任务,其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自治区级定点培训机构。

    4.认定机构公示。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和指定网站,统一公布全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退出机制。

    1.签订培训项目合同。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要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长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特点,着力提高实训能力和质量。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2.建立表彰奖励和退出机制。对培训质量高,管理规范,培训后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应予表彰奖励。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两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或未能按期履行培训协议的;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以及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的;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公布本地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开展认定工作。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培训机构,在指导其继续完成2009年培训任务的同时,要按照新确定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自治区在10月底前公布第一批、明年公布第二批定点培训机构;以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进一步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培训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的支出比重。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培训课时等因素制定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各盟市可在参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成本管理和课时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

   (二)规范培训补贴发放方式。根据财社〔2008〕269号、人社部发〔2009〕48号文件规定,本着方便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原则,可采取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报销和个人报销的方式,科学制定和完善培训补贴报销办法。

    1.培训机构报销。建立培训绩效考评机制,实行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劳动合同期限延长1年,每人增加补贴200元。培训后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培训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证等复印件、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2.用人单位报销。对用人单位新招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以及经就业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对用人单位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50%给予补贴,此项补贴应向中小企业和困难企业适度倾斜。用人单位凭借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3.个人报销。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个人报销试点,待成熟后进一步推广。

   (三)适当预拨培训补贴资金。需要预拨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供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按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材料的40%向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预拨补贴资金,培训结业后按报销程序据实结算。

   (四)区外培训补贴的发放。区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专业(工种),可由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组织到区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在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后,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

   (五)加强培训资金的监管。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

    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定,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的监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

组织进行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

   (三)大力推进职业培训台帐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帐和就业台帐。职业培训台帐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就业台帐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切实做好开班和结业手续办理工作。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提供以下材料:培训项目申请书、培训人员花名册、受训者个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定向、订单培训需提供用工单位需求情况及用工协议书等,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由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学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鉴定。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在促进就业、改善就业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做好各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三)自2009年起,以综合考虑当地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由最基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统一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各盟市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加快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强化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都要根据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新的任务和要求,筹组强有力的工作机构,充实相应力量,更加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

   (六)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6日

附件:

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