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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政府关于开展廉政建设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12-19

 

准格尔旗人政府关于

开展廉政建设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煤化工基地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字〔2009〕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加大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力度,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依据市纪委《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的通知》(鄂纪发〔2009〕1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通过创新制度、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旗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实施目标

    以推行“查找廉政风险,建立防范机制”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为目标,将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作为监管重点,通过岗位细化分解任务,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做到“风险定到岗,制度建到岗,责任落到岗”,形成以工作岗位为点、工作程序为线、监管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三、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各苏木乡镇、部门和单位。重点是项目决策、资金使用、物品采购、城市规划、资源开发与配置、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司法等权力的部门、岗位及相关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重大项目决策。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城建、环保项目;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及自治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配套投资的项目;旗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均属于重大项目。

    1.项目审批。

    (1)建立“绿色通道”。实施绿色通道报批的重大项目主要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市、旗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报批享受“五制”服务,即:跟踪督办制、限时快办制、主动协办制、预约办理制、容缺预审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发改局牵头,协同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政府批准并经旗委同意后实施并联报批;规划用地建设工程许可阶段,由规划局牵头,协同国土、建设、城市管理、消防、交通等部门实施并联报批;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局牵头,对招投标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报批。

    旗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重大项目报批的协调和管理。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大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管,对能立即办的事项不立即办的部门领导进行问责。

    (2)实行电子监察。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全旗行政审批业务实行同步全程监控,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功能。

    (3)实行重大项目审批报告制度。未纳入电子政务审批的部门每月将本月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等情况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2.建设用地。

    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科学规划、竞价出让、依法规范”的思路,治理违规违法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规范土地供应机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依法对建设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凡违反规划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通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旗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确定建设用地性质、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2)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准格尔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实施主体为旗国土资源局,由旗国土资源局自行办理,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出让使用权的,必须按照评估价补缴出让金。对非经营性用地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原审批机关研究决定。

   (3)严格遵守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

   (4)健全土地监管机制。动态监测建设用地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要实施全程监管,将履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3.矿产资源。

   (1)矿业权配置申报。矿产资源配置申报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旗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2)规范矿业权交易。矿产资源出让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非煤矿山由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授权旗国土资源局进行挂牌的,在鄂尔多斯市日报上进行公告。矿业权转让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并严格按市场定价转让,非经评估和公示不得转让。必须提供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出让合同、双方转让申请、受让方资信证明、税务局完税证明等有关资料,方可出具矿区范围调查意见,报上级部门进一步审核。严禁借灭火工程之名占用煤炭资源,严禁以卖露天煤矿区块、采坑等形式分割转让矿业权。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条件、规定程序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抵押等出具调查意见。在受理过程当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行政问责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监管体系,对整项工作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招投标。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准格尔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工程统一管理,严格监督制约”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招标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

   (1)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标标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要严格按照以下十项程序进行。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送达;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

   (4)项目造价控制。招标前的造价控制。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旗财政审价中心对招标人报送的工程量及项目组价重新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关结论,招标人依据财政审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施工过程中造价控制。建设项目因地质、地貌等自然条件变化或因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情况有差异、设计漏项、设计错误等确需变更且单体变更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旗委、政府批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全旗经济发展、社会关注和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局按《准格尔旗关于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意见》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竣工后造价控制。旗财政审价中心按《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进行决算审价,审计局按《准格尔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相关合同中表明“必须经旗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二)建立健全大额度资金使用制度。

    1.严格预算管理。

    按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保预算的权威性。严格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超预算资金拨付需经旗委同意、政府研究、人大通过后,由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财政部门审核签字后按规定拨付。对超预算安排支出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前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2.规范资金运作。

   (1)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坚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资金投向、用途。预算内安排的正常人员工资、固定性补贴及部门和苏木乡镇的正常公务费,按月由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2)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准格尔旗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3)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项目用款计划、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实施情况。

   (4)各苏木乡镇、各部门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1)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并确定供应商、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付款。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布,按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3)坚持管采分离,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4.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1)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征管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征管;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非税收入,确保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2)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实现非税收入征缴网络化管理。规范收缴程序,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实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取消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按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方式统一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再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在健全票据管理体系上,将新设计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并与信息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提高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要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民主公开三项原则。重点加强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要严格实行报告制度,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在招标前,招标单位必须就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准备情况提请政府审批并经旗委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严格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责令招标人在开标前纠正。

    2. 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五、责任追究

    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执行不力的要追究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一)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领导集体决策失误的;违反规定审查、审批和办理有关证照或手续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矿产资源开发中违法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放任、纵容、包庇、参与非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干扰、阻挠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非法批地、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不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开标、评标、定标方式、办法、标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串标围标或者“明招暗定”以及规避招标行为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大额资金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私设“小金库”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二)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责任追究。

    按照规定,对行政监督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辖区或者本部门、单位在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中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监管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中,凡因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督失误、失真的;有意隐瞒、包庇、纵容、以权谋私的;在干部考核考察中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出现明显失误、失真的;审计人员隐瞒事实,导致审计结论不真实的,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其他人员有违反党政纪行为的,也应进行查处。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