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准格尔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准格尔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根据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所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我旗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健全我旗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我旗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企业负责人选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我旗国有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使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旗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旗直企业)中由旗委、旗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旗直企业负责人)。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旗直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收入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指旗直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旗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我旗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8倍确定;职工(原属旗财政供养)的基本年薪根据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倍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指与旗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1.旗直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旗直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旗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是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来评价的,任期激励收入以企业负责人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基本年薪+绩效年薪)×30%
旗直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旗直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业绩考核方面。加强对旗直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内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定位不同,对企业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旗直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结果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内考核结束后根据考评情况一次性发放。
对任期内出现的决策失误、人为安全事故、人员违法等重大失误并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不予发放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收入。
(二)旗直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任何形式的工资、福利等其他报酬。
(三)旗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必须按照国家和旗人民政府等主管单位所规定的收入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规定以外的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旗直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计算,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自己申请辞职的,基本年薪从辞职之日起停止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一律不予发放。
旗直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评兑现及个人收入等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以上。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旗直企业负责人参加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不得随意调整。
旗直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领取福利性货币、证券、物质等。
七、健全薪酬监督考评管理验收机制
(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旗委组织部、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统计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同时拟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解系数,调节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二)旗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对旗直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旗国资办、财政局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旗直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旗直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人民政府审批。
八、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
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收入实行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工会对负责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