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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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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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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薛家湾镇城郊环城林带,大路新区绿化区,呼大线、荣乌高速、薛大快速通道绿化带,各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十个全覆盖”重点村庄及全旗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和自治区“三个力争”,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旗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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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3-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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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薛家湾镇城郊环城林带,大路新区绿化区,呼大线、荣乌高速、薛大快速通道绿化带,各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十个全覆盖”重点村庄及全旗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和自治区“三个力争”,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旗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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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3-29 00:00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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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薛家湾镇城郊环城林带,大路新区绿化区,呼大线、荣乌高速、薛大快速通道绿化带,各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十个全覆盖”重点村庄及全旗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和自治区“三个力争”,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旗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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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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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管制期:2016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国有、集体、个体林场,薛家湾镇城郊环城林带,大路新区绿化区,呼大线、荣乌高速、薛大快速通道绿化带,各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原始次生林区、人工针叶林区、“十个全覆盖”重点村庄及全旗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和自治区“三个力争”,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状,确保责任到人。各苏木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排除一切火险隐患。出现火情时必须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四、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在防火戒严管制区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严防机动车喷火,严禁在林缘、林草结合成片区内烧荒。原则上杜绝野外生产、生活用火。确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请,经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后方可用火。严禁在四级以上大风的气候条件下野外用火,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外。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专职扑火队员和扑火机具,具体数量由旗防火办根据其经营类型、规模、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进行整改。

六、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各苏木乡镇、街道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的原则,切实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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