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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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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制止和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有序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171号)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

(三)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的矿山。

(四)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矿山。

(五)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责任及措施

(一)全面整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旗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矿业权专项清查,查明保护区设置情况、查清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情况,登记造册。在位于核心区及以上区域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勘查开采企业和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勘查开采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勘查许可证注明期间不得继续勘查;采矿许可证注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由旗环保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上述区域设置矿业权的有序退出方案,实施有序退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矿山企业,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依法注销矿业权。

(二)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造成地表沉陷或可能造成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于5月1日前报旗国土资源局,对涉及矿业权井田范围的要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围封,及时动员疏散和转移隐患区的群众和财产,并在隐患区设立网围栏,摆放警示标志。对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表沉陷区域地质灾害评估;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采坑和排土(渣)场,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治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旗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及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涉及矿业权延续或变更的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实难以缴存保证金的,要做出承诺。不按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出具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的手续。旗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要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

(五)加大对欠缴矿业权价款、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上报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予出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加强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加强辖区内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探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注重查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八)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旗党政督查室将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的原则,全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5月1日,各苏木(乡镇)、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列入方案整治范围的5种情形,掌握详实情况,登记造册,并将统计报表统一报送至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查处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各苏木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自查报告由旗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7月10日,上级部门将派出督查组对我旗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此期间将重点解决未整改到位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措施。

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万世斌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亚龙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  宝   旗水务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郭永林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国华   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贺涛   布尔陶亥苏木副苏木长

贾世雄   十二连城乡人大主席

杨开智   暖水乡综治办主任

刘志伟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党委副书记

李振华   龙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海军   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  云   兴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军   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倪国柱   迎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彩英   蓝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侯贵权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少杰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侯贵权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旗国土资源局刘慧,联络电话:0477—3918360(办公室)、1350067637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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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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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制止和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有序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171号)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

(三)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的矿山。

(四)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矿山。

(五)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责任及措施

(一)全面整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旗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矿业权专项清查,查明保护区设置情况、查清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情况,登记造册。在位于核心区及以上区域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勘查开采企业和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勘查开采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勘查许可证注明期间不得继续勘查;采矿许可证注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由旗环保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上述区域设置矿业权的有序退出方案,实施有序退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矿山企业,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依法注销矿业权。

(二)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造成地表沉陷或可能造成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于5月1日前报旗国土资源局,对涉及矿业权井田范围的要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围封,及时动员疏散和转移隐患区的群众和财产,并在隐患区设立网围栏,摆放警示标志。对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表沉陷区域地质灾害评估;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采坑和排土(渣)场,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治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旗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及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涉及矿业权延续或变更的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实难以缴存保证金的,要做出承诺。不按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出具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的手续。旗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要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

(五)加大对欠缴矿业权价款、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上报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予出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加强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加强辖区内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探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注重查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八)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旗党政督查室将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的原则,全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5月1日,各苏木(乡镇)、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列入方案整治范围的5种情形,掌握详实情况,登记造册,并将统计报表统一报送至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查处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各苏木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自查报告由旗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7月10日,上级部门将派出督查组对我旗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此期间将重点解决未整改到位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措施。

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万世斌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亚龙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  宝   旗水务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郭永林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国华   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贺涛   布尔陶亥苏木副苏木长

贾世雄   十二连城乡人大主席

杨开智   暖水乡综治办主任

刘志伟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党委副书记

李振华   龙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海军   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  云   兴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军   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倪国柱   迎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彩英   蓝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侯贵权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少杰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侯贵权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旗国土资源局刘慧,联络电话:0477—3918360(办公室)、1350067637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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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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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制止和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有序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171号)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

(三)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的矿山。

(四)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矿山。

(五)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责任及措施

(一)全面整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旗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矿业权专项清查,查明保护区设置情况、查清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情况,登记造册。在位于核心区及以上区域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勘查开采企业和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勘查开采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勘查许可证注明期间不得继续勘查;采矿许可证注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由旗环保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上述区域设置矿业权的有序退出方案,实施有序退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矿山企业,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依法注销矿业权。

(二)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造成地表沉陷或可能造成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于5月1日前报旗国土资源局,对涉及矿业权井田范围的要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围封,及时动员疏散和转移隐患区的群众和财产,并在隐患区设立网围栏,摆放警示标志。对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表沉陷区域地质灾害评估;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采坑和排土(渣)场,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治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旗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及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涉及矿业权延续或变更的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实难以缴存保证金的,要做出承诺。不按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出具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的手续。旗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要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

(五)加大对欠缴矿业权价款、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上报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予出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加强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加强辖区内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探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注重查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八)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旗党政督查室将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的原则,全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5月1日,各苏木(乡镇)、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列入方案整治范围的5种情形,掌握详实情况,登记造册,并将统计报表统一报送至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查处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各苏木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自查报告由旗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7月10日,上级部门将派出督查组对我旗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此期间将重点解决未整改到位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措施。

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万世斌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亚龙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  宝   旗水务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郭永林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国华   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贺涛   布尔陶亥苏木副苏木长

贾世雄   十二连城乡人大主席

杨开智   暖水乡综治办主任

刘志伟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党委副书记

李振华   龙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海军   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  云   兴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军   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倪国柱   迎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彩英   蓝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侯贵权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少杰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侯贵权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旗国土资源局刘慧,联络电话:0477—3918360(办公室)、1350067637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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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6-04-20 00:00 浏览次数: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准格尔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制止和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规范全旗矿产资源有序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171号)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鄂国土资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和越界开采的企业、单位及自然人,以采代探的探矿权人。

(三)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的矿山。

(四)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和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不按照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矿山。

(五)矿业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缴(交)或欠缴(交)矿业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行为。

二、整治内容、责任及措施

(一)全面整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勘查开采活动。旗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务和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开展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矿业权专项清查,查明保护区设置情况、查清采矿权、探矿权设置情况,登记造册。在位于核心区及以上区域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勘查开采企业和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勘查开采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办理保留登记,勘查许可证注明期间不得继续勘查;采矿许可证注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由旗环保局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负责制订上述区域设置矿业权的有序退出方案,实施有序退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矿山企业,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后依法注销矿业权。

(二)严防地质灾害发生。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对造成地表沉陷或可能造成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进行逐一排查登记造册,于5月1日前报旗国土资源局,对涉及矿业权井田范围的要督促矿业权人进行围封,及时动员疏散和转移隐患区的群众和财产,并在隐患区设立网围栏,摆放警示标志。对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治理,必要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表沉陷区域地质灾害评估;对于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采坑和排土(渣)场,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治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旗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及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或矿山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缴存和不足额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涉及矿业权延续或变更的困难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实难以缴存保证金的,要做出承诺。不按治理方案(包括分期治理方案)开展分期治理或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予出具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的手续。旗国土资源局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企业,要列入诚信档案黑名单,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

(五)加大对欠缴矿业权价款、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上报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不予出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的手续;逾期仍未缴纳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加强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加强辖区内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探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七)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注重查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八)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旗党政督查室将采取重点督查、跟踪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步骤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全面排查、重点整治的原则,全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4月10日开始,至2016年7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5月1日,各苏木(乡镇)、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列入方案整治范围的5种情形,掌握详实情况,登记造册,并将统计报表统一报送至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法查处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15日,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各苏木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对排查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自查报告由旗国土资源局统一汇总上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5月15日至7月10日,上级部门将派出督查组对我旗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在此期间将重点解决未整改到位问题,同时要总结经验,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措施。

四、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万世斌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亚龙   旗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杨  宝   旗水务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郭永林   纳日松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国华   大路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贺涛   布尔陶亥苏木副苏木长

贾世雄   十二连城乡人大主席

杨开智   暖水乡综治办主任

刘志伟   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薛欣波   沙圪堵镇党委副书记

李振华   龙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海军   准格尔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武  云   兴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  军   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倪国柱   迎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彩英   蓝天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侯贵权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少杰   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侯贵权兼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信息报旗矿产资源开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人:旗国土资源局刘慧,联络电话:0477—3918360(办公室)、13500676373(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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