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准格尔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8日
准格尔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和市赋予我旗的改革试点任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机编发〔2016〕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6〕16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规范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完善基层执法制度体系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为主要内容,结合大部门制改革已有操作,全面推进部门内部、跨部门跨行业和区域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创新监管。在依法行政框架下,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机构设立,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以创新丰富改革内涵,以创新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坚持权责一致、效能提升。依法界定和合理划分旗级执法部门及苏木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清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整合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降低执法成本。
——坚持精简统一、重心下移。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整合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和数量,严格控制执法队伍规模;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和力量下移。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结合实际,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有机结合,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着眼实际、因地制宜,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统筹推进。
(三)改革目标
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努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我旗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旗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重点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市场监管、公共卫生、文化旅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镇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专业要求高、执法频率偏低的财政、统计、人事管理、民政、教育、科技、审计、金融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不纳入本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范围,维持现行体制,实行专业化执法。
2.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关系。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合理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责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拟定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规划、实施审查审批、统筹协调指导、落实监管责任等工作,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执法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
3.合理划分旗、苏木乡镇两级执法机构职责。全面梳理旗直部门现有执法职能,强化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统筹部门和苏木乡镇的执法管理工作,理顺职责关系,厘清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切实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
(二)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能,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1.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执法。整合优化部门内部执法监管职能,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和不宜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外,原则上对部门内由多个科室、多支队伍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科室或者一支队伍行使,实现“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
——组建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为旗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旗交通运输局的相关执法职能及执法队伍,组建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撤销旗路政大队、旗铁路项目管理办公室铁路安全监察大队,将其整建制划入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将旗地方海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相关执法职责和人员编制划入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将旗交通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
——保留旗劳动监察大队,更名为旗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局,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机构。
——组建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局,为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相关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组建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局。撤销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队、旗卫生监督所、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其整建制划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局。将旗卫计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局。
——保留旗环境保护局所属执法机构(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组建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为旗安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撤销旗劳动安全检查站、旗安全监控应急指挥中心,将其整建制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将旗安监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
——组建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为旗煤炭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煤炭局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撤销旗煤炭纠察队、旗东部地区煤炭安全稽查站、南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西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旗中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将其整建制划入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将旗煤炭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局。
2.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探索实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逐步减少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执法职能相近、执法对象相同、执法方式相似的部门进行机构和职能整合,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执法。
——组建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为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整合旗农牧业局、水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执法职能组建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
撤销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旗禁牧禁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旗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局、旗水政监察大队,将其整建制划入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撤销旗动物卫生监督所,其相关行政许可职责划入旗兽医局,相关执法职责和人员编制划入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
将旗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旗草原监理所、旗水产管理站、旗植保植检站、旗药械饲料管理站、旗种子管理站、旗改良站、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旗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旗兽医局所属动物药品监督管理站、屠宰管理办公室、基层动物卫生监督站相关执法职责划入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相关人员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同步调整至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
将旗农牧业局、旗水务局相关股室执法职责划入旗农牧水综合执法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相关执法职责划入旗森林公安局。
——组建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为旗文化旅游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旗文化旅游广电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执法职责,组建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撤销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挂旗旅游执法监察大队牌子),将其整建制划入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将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执法职能划入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将旗文化旅游广电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粮食总站相关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组建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撤销旗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旗粮食总站粮食监察执法大队,将其整建制划入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将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
——组建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挂旗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大队牌子),为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合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相关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组建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撤销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房管局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将其整建制划入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旗市政管理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室内装饰装璜监审站的相关执法职能和人员编制划入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相关股室的执法职责划入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将原下放各街道办事处的城管执法人员和编制全部划入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由旗城乡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各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开展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执法工作。
3.全面推进苏木乡镇区域性综合执法。按照“放得下、接得住、运转得好”的要求,将综合行政执法向基层延伸,以城镇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重点,将旗级执法部门适宜由基层行使的执法职能逐步下放到苏木乡镇,由苏木乡镇行使行政处罚权,实现“一个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组建由旗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有关人员组成的综合执法局,为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在区域内开展综合执法。对专业要求高、不适宜整合到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旗行政执法部门向苏木乡镇派驻执法机构,在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上挂牌运行。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业务上接受旗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苏木乡镇为主。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由法制部门牵头,协调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主管部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以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时限、程序、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编制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并在办公场所、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建立听证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开、公正。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相互监督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
(四)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逐步实现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加强资格动态管理和行政执法绩效管理,探索创新执法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有效机制,激发执法队伍活力。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产生的后续责任,由本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旗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碰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额登毕力格 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
副组长:万世斌 旗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刘胡成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鲁占清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查干东 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孙志刚 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赵晨霞 旗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银银 政府副旗长
张 平 政府副旗长
贾广华 政府副旗长
吉日木图 政府副旗长
刘光明 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富生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兰柱 旗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贺 琼 旗编委办主任
刘玉成 旗委改革办主任
张美科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聂鹏举 旗委宣传部副科级领导
鲁晓瑞 旗人社局局长
杨 智 旗财政局局长
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常挨厚 旗卫计局局长
栗建斌 旗安监局局长
杨 宝 旗水务局局长
张志虎 旗城管局局长
于忠芳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吴文科 旗农牧业局局长
杨 报 旗交通局局长
王 军 旗煤炭局局长
刘亚龙 旗环保局局长
张 钧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靳斐云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包树桐 旗经信局局长
杨秀兰 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聂宏斌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杨介钧 旗司法局局长
杨玉和 旗房管局局长
武志强 旗水保局局长
赵 波 旗农机局局长
吕守连 旗禁牧禁垦办主任
刘建峰 旗兽医局局长
任永斌 旗粮食总站站长
刘军柱 旗住建规划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旗编委办,办公室主任贺琼兼任。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2016年3月开始,到2017年10月底基本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调研,尽快研究拟订全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全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订本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跨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由综合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制定。区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领域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指导。
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条件成熟的可先行实施,对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的,按规定程序报批。2017年4月底,旗、苏木乡镇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底)。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现场观摩、民意调查和检查评估等方式,总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完善运行机制,力争我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领域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组织协调难度大。旗委、旗政府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进。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二)密切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合法性审查和法治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综合执法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的承接运转工作,防止出现职能缺位和管理服务失范。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要按规定处理好人财物和文件案卷资料交接等工作,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涉改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