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旗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1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决定自2017年3月起,在全旗范围内集中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细化程序,狠抓落实,确保组织落实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稳妥、慎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不漏死角、扎实有效,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
(二)问题导向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集中力量对当前各类交易场所主要风险开展排查,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三)分类施策原则。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三、专项整治范围
此次排查整治的对象为名称中含有“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公司”等“交易”字样和在电子商务及经营过程中开展权益类和现货交易类交易业务的企业。对权益类交易场所(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现货交易场所(包括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等)、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从事邮币卡、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金融资产等交易的交易场所。
四、专项整治工作职责
成立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旗经信局、人民银行准格尔旗支行、市银监分局准格尔办事处、旗文化旅游广电局、旗市场监管局、旗公安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旗金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旗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各相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两个园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协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全面排查整治;督促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切实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旗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工作,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送旗人民政府;设立信访投诉举报电话,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统筹指导权益类交易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全旗现货类(包括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等)交易场所及中小企业涉及交易场所业务的排查整治工作。
人民银行准格尔旗支行、市银监分局准格尔办事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对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开户、承销、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对于排查整治活动中被认定违法违规的交易场所,要及时停止服务。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市场主体数据库中筛查并提供名称中含有“交易”字样的企业名单;加强对各类交易机构登记事项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予以查处;对擅自违规为企业注册登记“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的公职人员,依纪依规予以追责。
旗公安局:协助做好交易场所的清理规范工作;负责查处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交易场所;负责稳妥处置因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和处置交易场所风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全旗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领域涉及交易场所广告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旗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全旗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规范工作。
五、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底。分为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4月1日前,旗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旗经信、文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准格尔旗支行、市银监分局准格尔办事处等机构配合,制定我旗具体工作方案,并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承办部门和具体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阶段。两个园区、各苏木乡镇街道协同金融、经信、文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全面摸底排查和现场检查;旗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旗经信局负责业务指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从市场主体数据库中筛查并向各相关单位提供名称中含有“交易”字样的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准格尔旗支行、市银监分局准格尔办事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各相关部门形成摸底排查情况报告书面报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报旗人民政府。此项工作于2017年4月15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阶段。各单位对摸底排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行注册设立的,在做好维护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及稳妥处置交易场所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原则上予以注销或取缔,并立即督促其按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严禁其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新增投资者。确有必要设立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履行新设程序。自治区已保留交易场所在我旗分支机构涉嫌违规的,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在做好风险处置的前提下,报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此项工作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旗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各相关单位要按期推进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送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上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形成本单位各类交易市场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工作报告,于2017年7月1日前书面报送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旗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将督导检查和验收各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并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情况。此项工作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整治专项活动,从维护全旗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我旗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程序,狠抓落实,确保组织落实到位、人员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积极、稳妥、慎重开展专项整治和风险处置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漏死角、扎实有效。
(二)旗金融办要及时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单位要扎实推进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旗人民政府将督促检查各单位排查整治专项活动开展情况,重点督查工作不力的单位,并予以通报。
(三)全旗各类交易场所排查整治专项活动期间,自治区暂停批设各类交易场所。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各金融机构不得为违规设立的交易场所办理开户、托管、资金划转等金融服务。对违反要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