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准格尔旗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准格尔旗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关于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有关要求,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16﹞628号)、《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自治区主席令198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抓治超就是抓公路交通安全的底线思维,以打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公路交通潜在安全隐患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全面巩固已有的治超成果,积极创新治理方式,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长效治超体系。
二、组织领导
成立旗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总
副总指挥:刘光明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杨 报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 斌 旗交管大队大队长
高 强 旗第一运管分局局长
田振虹 旗第二运管分局局长
聂宏斌 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王 君 旗煤炭局局长
张秉智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包树桐 旗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 智 旗财政局局长
白兰柱 旗监察局局长
韩 燕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靳斐云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栗建斌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树林 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杨报兼任。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整治公路货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交发﹝2016﹞1386号)规定限值的行为。
(二)货车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煤矿、石厂、水泥厂、物流园区、运输企业等非法超限装运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营造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在全旗主要交通干线、货源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设置告示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发布治超工作通告、工作动态;采取手机短信、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形成浓厚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旗治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旗交通运输局、旗交通管理大队、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抽调人员进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由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进行《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培训,了解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规范,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三)开展源头治理。
1.加强巡逻检查。对发现货运源头单位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或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予以相应处罚。对路面查处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货运源头装载倒查,对查实的货运源头单位予以处罚。
2.落实驻点管理。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行驻点监督。
(四)以临时治超卸载点为依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一批卸载场所。
(五)开展路面治理。
1.设立临时卸载点。全旗的砂场、石场绝大部分分布在沿黄河一带,约70%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集中在全旗的东部、南部区域。以前,经政府批准在全旗主要交通干线的重要节点位置设置5个临时卸载点,首先启动薛魏线史家敖包、阳吉线大路新区治超站点集中开展治超工作。集中治超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倒班制度。集中治理期间,其他公路的治理以流动稽查的方式进行,集中治超取得预期效果后,逐步扩展到其他卸载点进行长效治理。卸载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2.设置限高限宽通行。在通村油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车辆禁行标志,在重要的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门架、S型弯路墩等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限高限宽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或养护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交警、路政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路面进行巡查,发现破坏限高、限宽设施和擅自闯卡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努力形成合力。
1.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货运车辆检测称重,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在治超站点、货车流量较大的公路开展流动检测,将车辆引导至就近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经政府制定并公示的执法场所进行检测称重,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移送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罚、记分;对违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在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负责提供执法民警的工作、生活用房,执法民警就餐、采暖等生活待遇与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人员相同。
2.旗公安局交管大队:(1)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接受检测,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罚款、记分。在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方案》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根据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货车流量和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量,安排相应警力进驻超限检测站,工作量大的超限超载检测站按照“四班三运转”的模式配置警力。依法处理车辆闯卡、拒检、堵塞车道、破坏设施、聚众闹事、阻碍执法、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负责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旗运管分局:根据我旗境内重点货运源头的分布,足额配备驻站人员,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监督企业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监控设施,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并严厉打击擅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车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4.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加强治超执法监督、检查;完成旗治超指挥部、治超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5.旗煤炭局:负责煤炭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坚持从源头治理。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进行合法装载,禁止超过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的货运车辆驶出;要全面清理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对于手续齐全的煤场要加强管理,严禁车辆二次超限装载;对不按规定装载的煤炭生产企业,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6.旗发展和改革局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1)加强工业企业等货物源头的管理,监管指导源头公示企业的治超业务工作,定期向旗治超指挥部、治超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2)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杜绝非法车辆出厂;(3)协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处取缔非法储(售)煤场,负责整顿公路沿线煤炭市场。
7.旗财政局:负责将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超工作的日常经费开支足额及时到位。
8.旗监察局:对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9.旗委宣传部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宣传教育、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0.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检校检测计量设备,优先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汽车改装厂、汽车检测线等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改装车辆;
(3)实施车辆强制性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4)负责对非法为货运车辆拼装、改装的汽车修配厂、维修站点等进行严厉查处,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牵头做好非法储(售)煤场、沙石料场等无证照经营的装载货物源头单位的查处取缔,加强和规范储煤场、物资、钢材市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管理;
(6)负责对不配合治超工作的违规企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1.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2)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2.旗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非法采挖土、石、沙的源头进行严厉查处,加强源头治理力度,维护良好的采矿秩序。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并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卸载点和道路执勤执法人员要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告旗治超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旗治超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解决,确保治超工作规范有序和持续稳定开展。
(三)依法治理,严明纪律。
集中治超期间,所有抽调人员固定到位,集中办公,不再参与本单位其他工作。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卸现象,严禁公路“三乱”。对工作不力、造成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行为严重的,由旗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